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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勢力滲透法拉盛系列報導(二十一)

法拉盛中共幫兇李華紅面臨後續官司(續)

外國代理人註冊法:若沒向司法部註冊就為外國機構散佈言論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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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13日訊】導語:本報12日報導,美國聯邦調查局費城新聞發言人、資深特別探案員JJ‧克雷福(Klaver)說,《外國代理人註冊法》旨在確保美國政府和民眾知道那些散佈言論者的身分、和他們所散佈宣傳信息的來源,這些人試圖散佈言論影響美國公眾輿論、政策和法律的制定。
  
(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根據《外國代理人註冊法》,為外國政府(美國以外的)散佈宣傳的人都要主動向美國司法部註冊,並向美國檢察官遞交散發的宣傳資料,此外還要求散發人在散佈言論之前的10天內,向美國司法部報備。 
  
如沒向美國司法部註冊,就開始為外國機構散佈宣傳言論,就屬於違法行為。違反這項法律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負責人將會被處以罰款,甚至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在公開活動時須聲明所代表的外國委託人

所有受到外國直接或者間接委託在美國從事政治活動的個人或組織,除了登記外國代理人外,必須一年兩次公布活動情況報告及其收入支出報表,內容包括從外國獲得的資金及宣傳物品的數量、用途,以便司法當局和公眾掌握其與國外機構的關係,同時還要在它們的宣傳品上顯著註明「外國代理人」的字樣,並將每份材料的副本提交司法局報備。
  
這項要求不僅針對直接受外國僱傭或按外國要求進行「政治活動」的個人和組織,還包括「間接」為外國服務的個人和組織。
  
司法部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根據該法案登記的外國委託人情況的報告。

觸犯法律者面臨高達10年的監禁

「如果違反了這項法律,會有甚麼後果?」克雷福說,美國第18款第951條法律(18 USC 951)是專門為那些受外國政府操控的個人和團體制定的,如果他們不首先通報美國司法部,就開始為外國政府或機構散佈宣傳言論,將面臨罰款或者(或同時)遭到最高10年的監禁。
  
根據法律,在西方國家若在當地從事為本國政府遊說、公關等活動,通常要公開、合法註冊後才能代理這類業務。若從事收集情報、在西方國家延伸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政治活動、限制他人宗教信仰或煽動仇恨等活動,那就是特務行為,也是觸犯美國法律的行為。

對李華紅案展望:要求驅逐離境

李華紅2011年攻擊法拉盛居民程長河終被皇后區刑事法庭定罪,一場官司結束了,然而,事情遠未結束。2012年至今,程長河起訴李華紅、盛津小吃老闆耿青及「全球華人反X教聯盟」理事長朱立創的另一場民事官司仍在進行中,或者說,才剛開始。
  
程長河希望通過後續的官司,向紐約州政府提出撤銷李華紅的攤位,要求驅逐離境,他說:「對任何專門幫中國共產黨在海外露出頭面的這些行為都必須要給予回擊,這是我對李華紅案件今後的一些展望。」

有七家中國機構向美司法部註冊

根據美國司法部給美國國會的2013年度報告顯示,只有七家中國機構向美國司法部註冊在案,分別是:位於華盛頓 DC的中共駐美大使館、位於紐約的中國商務部海外代理、位於紐約的中國日報發行部、位於紐約法拉盛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位於紐約的中國旅遊局、位於麻省的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位於加州的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和位於維州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總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的不到1000個,而在美國國會註冊的遊說組織大約有兩萬多個,實際情形遠超登記數目。 2010年《華爾街日報》在《未註冊的外國代理人案件》一文中披露,司法部加強對「外國代理人」的管制,近年來調查抓獲了一批向「外國政府」服務的、未註冊的俄羅斯、以色列、古巴、委內瑞拉、伊拉克、中國、印度、蘇丹等「外國代理人」。

觸犯外國代理人法而獲罪的華裔

目前因觸犯「外國代理人註冊法案」而被定罪的華裔有麥大志(Chi Mak)、鍾東蕃(Dongfan Chung)等。
  
麥大志1940年出生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1985年入籍為美國公民,2008年被加州聯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4年5個月。據美聯社報導,當陪審團的裁決被宣讀時,麥大志先是面無表情,隨後淚水在眼眶打轉。據悉,麥大志除了身敗名裂外,並且為聘請律師付出了驚人的費用,該筆費用遠遠超過中共給他的報酬。中共不但毀了麥大志的前程,而且給了他最致命的打擊:否認與麥大志案有任何牽連。   

鍾東蕃在中國大陸出生,後入籍美國,是前波音航空公司工程師,為中共從事經濟間諜、擔任中共的代理人,於2009年7月在聖塔安那聯邦法庭被定罪。據彭博社報導,聯邦調查局在搜索鍾東蕃的住所時,發現中共官員給鍾東蕃的一封信上說:「你能為我們效力是你的榮耀。」負責鍾東蕃一案的美國檢察官斯坦博說,鍾東蕃將老死在監獄中,聯邦法庭對鍾東蕃的嚴厲審判帶有警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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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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