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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濫殺 花縣府呼籲:濫用捕獸鋏當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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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0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詹亦菱台灣花蓮報導)捕獸鋏號稱動物殺手,被夾傷的動物會皮開肉綻,造成骨折、肌肉及韌帶斷裂,不僅危害動物,對喜愛野外探險的民眾也是極大威脅。花蓮縣政府農業處長羅文龍表示,野生動物若危害農作物時,應以人道方式驅趕,若擅自放置捕獸鋏,將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論處。

農業處長羅文龍強調,使用捕獸鋏造成動物傷亡,依據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除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銷毀外,亦可依同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羅文龍指出,違法使用捕獸鋏地點多為偏僻山中或人煙稀少處,今年縣府已拆除5具獸鋏,將繼續加強宣導及取締,呼籲民眾共同打擊非法,若發現違法事實可協助拍照舉證並通報,避免無辜動物再遭受傷害。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黃詩伊表示,動物保護法已明定禁止使用捕獸鋏及販賣,曾接獲民眾通報犬、貓遭捕獸鋏傷害的案件,防疫所今年也稽查縣內的96間五金行及農具行,希望從供應端遏止捕獸鋏販賣。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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