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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法官應迴避事項規定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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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官若曾參與被告或關於判斷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保障被告訴訟的程序正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列席。這項條文是規定法官審判案件的應迴避事項,現行法律只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當犯罪被告如有數人卻分別起訴時,已參與共犯前審的法官,如容任其審理其他被告案件時,對於相關犯罪事實恐已有心證,無法公正審判及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因此提案修法,以確保法官的公平審判。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法官曾參與被告或關於判斷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另外,法院組織法中已經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這次修法時也配合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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