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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法官应回避事项规定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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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0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官若曾参与被告或关于判断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审裁判者,应自行回避,保障被告诉讼的程序正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邀请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列席。这项条文是规定法官审判案件的应回避事项,现行法律只规定,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贵敏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当犯罪被告如有数人却分别起诉时,已参与共犯前审的法官,如容任其审理其他被告案件时,对于相关犯罪事实恐已有心证,无法公正审判及保障被告的审级利益,因此提案修法,以确保法官的公平审判。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法官曾参与被告或关于判断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审裁判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另外,法院组织法中已经将“推事”之用语,修正为“法官”,这次修法时也配合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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