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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滿18歲可申請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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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放寬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由於移居海外僑民仍有返台投資、置產等經濟活動,也有盡納稅、服兵役等義務的需要,但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從91年公佈施行以來,相關法規迭有修正,亟待加以檢討。

為了簡政便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

至於尚未履行兵役男子辦理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規定,由於現行分散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及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等當中,修法後授權由僑委會統一訂定辦法規範。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的僑居國外國民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限制範圍、條件、程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訂定。

另外,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考量實際業務需要,也增訂第15之1條,條文明訂,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商請內政部及外交部經由電腦連結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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