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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購台不動產 限住宅用不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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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隨著兩岸交流發展,越來越多陸資申請來台投資不動產,為落實管理,內政部16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增訂陸資在台取得之不動產,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若違反規定,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或逕為標售等管制規定。

經統計,自91年(西元2002年)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至104年(西元2015年)6月底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的不動產共207件。內政部表示,為落實管理機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並應提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明確相關審核要件。

內政部強調,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逕為標售的處理。◇

責任編輯:亮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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