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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售房地 適「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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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該分局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申報,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移轉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應以地政機關登記日期填寫。

三、成本部分:
(一)房、地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二)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列入可減除成本;應列為可減除費用。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宜蘭分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更正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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