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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售房地 适“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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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于105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除符合免申报条件外,应于完成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办理申报作业,该分局整理报税常见错误情形,提醒民众注意。

一、申报地点:纳税义务人应向申报时“户籍地”所在国税局办理申报,误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递交至出售标的所在地稽征机关。

二、移转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写错误:应以地政机关登记日期填写。

三、成本部分:
(一)房、地为赠与取得者,应以受赠与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土地公告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之价值为取得成本。
(二)误将费用列为成本,例如将交易出售时所支付的中介费,列入可减除成本;应列为可减除费用。

四、费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者,未于成交价额5%内扣除该项费用。
(二)误将水、电、瓦斯费、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列为可减除之成本或费用。
(三)检附资料不齐致无法认定。

宜兰分局说明,民众报税后若发现错误,可以重新填写1份正确申报书,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更正申报;采用网路申报者,只要将正确资料在申报期限内重新上传申报即可,但若已逾申报期限,不论采何种申报方式,均须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书面更正申报。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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