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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申報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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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說明,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宜蘭分局將有專人服務。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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