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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搶彰銀 求償165億被駁回

針對彰銀案判決結果,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財政部勝訴成分居多。(陳柏州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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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黃筠芸台灣台北報導)歷經二度再開辯論,彰銀經營權案27日宣判,台北地院判「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 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至於台新金向財政部求償165億5,800萬元及改派3席董事部分,遭駁回。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還沒看到 完整判決書內容,但勝訴成分居多。

台北地院指出,2005年二次金改時,財政部提出「入股即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內容,具有合約效力,但僅有「一次性」效力,財政部也在台 新金第21屆股東會上,協助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已履約完畢。不過在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合 約內容仍有效,財政部必須遵守。

台北地院表示,台新金要取回彰銀經營權,必須自行在下屆彰銀股東會上憑藉自己的能力取得,目前彰銀董事結構不因此判決而改變。

至於165億5,800萬元求償金,法官認為,台新金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上,無法取得過半席次5席以上董事席次,與財政部無關,因此判財政部不必賠償。

針對彰銀經營權案判決結果,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還沒看到完整判決書內容,不過從訴訟費用來看,財部僅需負擔1/8 ,台新要負擔7/8,代表我們部分贏、部分輸,結果是「部分勝訴」,但勝訴成分居多。

張盛和指出,由於法院只確認台新金與財政部之間的契約關係存在,但針對「台新金請求財政部賠償新台幣165億5,800萬本息,以及改派台新金推薦 3人擔任彰銀地第24屆董事」,這兩項請求都被駁回,因此就結果來看,財政部勝訴成分居多。至於明年彰銀改選,他則回應,「已經不是我主政」,不予回應。 ◇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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