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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地標議定 將設嚴格時間表

顧雅明改革地標法提案獲通過 定個別地標建築要在一年內得出結論

位於法拉盛羅斯福大道143-11號的邦恩街社區教堂,或將從新法案中受益。 (林丹/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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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昨天(8日),市議員顧雅明和市議員關福德(David Greenfield)提出的、改革《紐約市地標法》(Landmarks Law )的提案( Intro 775-A),在紐約市議會以40比10的壓倒性票數獲得通過。

紐約市《地標法》是《紐約市行政條例》第25篇第3章,在經過Intro 775-A法案修改以後,新的《地標法》首次要求「地標保護委員會」(the Landmarks Preservation Commission )對各項地標申請加設處理時間上限,受規範申請案包括「個別地標性建築」(Individual Landmarks)、「內部地標」(Interior Landmarks)、「風景地標」(Scenic Landmarks)及「歷史街區」(Historic Districts)。

這項地標法的修訂提案在去年提出,雖然《紐約市地標法》在去年邁進50週年,但紐約市有近100處地標申請在「地標保護委員會」內長期積壓,有的甚至積壓長達49年,這些申報無人過問,也申報的建築也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

市議會地標分委會主席顧雅明及關福德在聽證後,在最初提出的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吸納了社區及地標保護委員會的意見,對原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給予更多彈性及加入延伸期(Extensions)。原修訂草案提出的不允許延期,修訂為:在地標委和業主的同意下,「個別地標性建築」允許有12個月的延期審理;同時取消了原草案提出的暫停資格期限(Moratorium),即「取消若申請被否後5年內不能再提出申請」的規定。

修訂後的地標法規定:1、對個別地標性建築、內部地標、風景地標申請,「古蹟保護委員會」須在一年內公聽及作出決定;2、對歷史街區(Historic District)的申請,須在2年內公聽及作出決定;3、目前積壓的申請(Backlog)須在18個月內作出決定。

顧雅明表示,他擔任地標分委會主席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改革地標法,因為紐約市的地標命名的路程漫長而艱鉅,令很多被申請的建築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自從地標法頒布50週年以來,很多有可能成為地標的建築,申請提交到地標保護委後一直擱置,遙遙無期看不到結果。紐約市以其豐富的歷史、建築設計和街區風貌而感到自豪,但這種「不作為」令人難以接受。所以,地標法需要一個可預期的時間表,給予社區和業主一個合理的預期。

由於原《地標法》沒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出審理結果,有的申請從《地標法》頒布後就被壓在台底,如皇后區的邦恩街社區教堂、史丹頓島的太子灣燈塔、曼哈頓區的古德曼百貨(Bergdorf Goodman)、哈林地區基督教青年會、布碌崙格林伍德公墓建築、布朗士的聖母無原罪教堂等列入地標的申請已經積壓了幾十年。

顧雅明對地標法改革的提案得到通過表示高興,他表示感謝關福德、市議長瑪麗桃以及市議會同事支持該合乎情理的善政,增加地標法定可期性、可靠性及透明度。◇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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