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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修《採購法》 業者行賄遭訴就停權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左)表示,將提案修法新增「防賄條款」,只要行賄一經起訴就停權1年,一審判決有罪直接停權3年。 (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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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將《政府採購法》修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列出修法4大重點。對此,民進黨立委林岱樺5日召開記者表示,現行《採購法》規定,行賄判決有罪者才會被停權,但在起訴過程中,業者仍可繼續參與政府工程,她將提案修法,新增「防賄條款」,只要行賄一經起訴就要停權1年,一審判決有罪直接停權3年。

林岱樺表示,雖然此次修法預料可加強公共工程推進,並成為公務人員後盾,但也可能因此放寬、縱容慣性行賄業者的空間。她以遠雄為例,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雖因涉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行賄弊案,遭一審判2年、緩刑5年,卻還繼續參與政府公共工程。

林岱樺說,過去5年公共工程遭提報為不良廠商而停權的528案中,排行榜前10名機關為台電、交通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新北市政府、農委會、彰化縣政府、台水,占總數65.9%,但其中竟沒有一案是因涉賄、涉貪而遭停權者,等於是縱容業者行賄。

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陳仲祐解釋,只要行賄起訴就會請機關檢討是否終止解除契約,不當得利也能追回。至於判決確定者,在終止契約後,機關可將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3年內不能標政府的案子,但當前的問題在於,多數行賄業者都不是以違反《採購法》定罪,因此無法適用。

林岱樺表示,她將提案修法,新增機關辦理招標或BOT案,只要行賄經起訴者,就應停權一年;一審判決有罪者,就要停權三年。◇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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