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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修《采购法》 业者行贿遭诉就停权

民进党立委林岱桦(左)表示,将提案修法新增“防贿条款”,只要行贿一经起诉就停权1年,一审判决有罪直接停权3年。 (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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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长赖清德日前将《政府采购法》修法列为本会期优先法案,并列出修法4大重点。对此,民进党立委林岱桦5日召开记者表示,现行《采购法》规定,行贿判决有罪者才会被停权,但在起诉过程中,业者仍可继续参与政府工程,她将提案修法,新增“防贿条款”,只要行贿一经起诉就要停权1年,一审判决有罪直接停权3年。

林岱桦表示,虽然此次修法预料可加强公共工程推进,并成为公务人员后盾,但也可能因此放宽、纵容惯性行贿业者的空间。她以远雄为例,远雄集团董事长赵藤雄虽因涉林口A7、桃园八德等合宜住宅行贿弊案,遭一审判2年、缓刑5年,却还继续参与政府公共工程。

林岱桦说,过去5年公共工程遭提报为不良厂商而停权的528案中,排行榜前10名机关为台电、交通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园市政府、经济部、新北市政府、农委会、彰化县政府、台水,占总数65.9%,但其中竟没有一案是因涉贿、涉贪而遭停权者,等于是纵容业者行贿。

对此,公共工程委员会科长陈仲祐解释,只要行贿起诉就会请机关检讨是否终止解除契约,不当得利也能追回。至于判决确定者,在终止契约后,机关可将厂商刊登为不良厂商,3年内不能标政府的案子,但当前的问题在于,多数行贿业者都不是以违反《采购法》定罪,因此无法适用。

林岱桦表示,她将提案修法,新增机关办理招标或BOT案,只要行贿经起诉者,就应停权一年;一审判决有罪者,就要停权三年。◇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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