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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台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常務雙軌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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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5日訊】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二級機關副首長1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務職務,政務職以52人為限;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總數以25人為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

草案規定,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以25人為限。草案並排除各組織法規定,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主。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會後受訪說,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總數不能超過25人,如內政部營建署有適合文官,可由文官繼續擔任署長,如無適合文官或不具任用資格可採政務任用,但不代表以後營建署長都採政務任用,如副署長是常務文官若要政務任用,可能年資沒了,也沒保障,因此修法讓三級機關用人更靈活,且訂上限。

再者,段宜康說,二級機關副首長用人混亂,第一種情形,國防部兩位副首長都是特任官,陸委會有一人特任官、兩人政務官,陸委會沒有常任文官;第二種情形,馬政府時代把所有部會都改成只有1人常任次長、1或2人政務次長,只有環保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這幾個部會因組改沒完成,還是2人常務次長。

段宜康說,本週除這次修法外,還包括有幾個部會的組織法修法案都修正成每一個部會只有1人常任副首長,建立文官體制一致性,但各部會業務繁簡不同,放寬政務副首長任用1至3人,且訂有上限52人。

段宜康說,52人是依據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包括部會、委員會,扣除獨立機關後有26個機關,平均以2位政務副首長計算,就有52人,代表可能有些部會沒有政務副首長、有的部會1位、有的部會3位,就不會變成齊頭式平等,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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