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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航局拟订兴航条款 停航前60日须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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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北报导)由于复兴航空无预警停飞,造成旅客权益严重受损害,民航局16日宣布,将于“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中规范,航空公司若暂停或终止台湾国内航线,应检附乘客处置作为、消费者保护措施,陈报民航局转交通部核准,并于核准后60日始得实施。

若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应于生效前60日,检附资料备查,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线暂停或终止,得不受60日的限制。新办法预估9月上路,违者民航局可处60万至300万元,情节重大可收回航权。

针对航空公司负责人,民航局也研议修改《民航法》110条之3规定,未来若民用航空负责人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在停业、结束营业前陈报交通部核准,会先处60万到300万元罚锾,若损害乘客权益,情节重大者除收回航权外,也会针对负责人最高开罚1千万元,最快下会期送立法院审查。◇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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