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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民事一審過失佔4成 高市府:再上訴

氣爆民事訴訟,高市府對於一審判四成責任表示遺憾、會再上訴。圖為2017年市府等肇責三方與重傷者和解記者會上向大眾一鞠躬。(高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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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6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高雄報導)高雄氣爆22日高雄地院民事判決一審宣判,榮化與華運各需負擔3成賠償責任,高市府佔4成過失責任。另外,高市提告中油部分,法院認定免責;至於,中油因氣爆導致停管損害,向榮化求償9千多萬,法院則判榮化需賠4千餘萬。對於判決結果,高市府認為,民事與刑事判決都採「各打五十大板」結果深表遺憾,會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32死、321傷,數千民眾財損,高市府以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方式,替3140名災民向榮化、華運先行求償並代為提告。訴訟耗時近2年半的調查審理,於107年6月22日上午作成第一審宣判三案,榮化、華運總計應賠償2億4千餘萬元。市府首先對於法院審理這三千多案的複雜度及辛勞,表達感謝。

高市府認為,判決未審酌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因果,民事與刑事判決都「採各打五十大板」,對此結果,市府表達深切遺憾,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此外,法院認定中油無責,高市對此提出質疑表示,79年中油申設「輸油管線」,次年完工後,竟一天都沒用過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將油管變石化管;且在84年,行院要求中油清查全國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當時如徹底清查修正,就不會發生高雄氣爆。

高雄市政府認為,榮化、華運連帶賠償責任各30%,負擔比例過低,因爲其長年疏於維護管理系爭管線且氣爆當下確有不當加壓之行為,是氣爆之主要原因。判決中認定,市府有責40%,市府認為負擔比例過重,認為判決與工程實務經驗不符,再者,目前三案一審判賠金額與市府求償救助計畫審查金額相較僅有8成5,證明市府推出的求償救助計畫及審查機制已能及時填補災民損失。

判決指出,受災戶向市府請求權時效已超過兩年效力消滅,因此榮化、華運賠償金額,依法應免除高市府應分擔比例,判榮化、華運負擔賠償6成、需賠2億4千多萬元。對此,市府向災民保證,判決金額並不影響災民已取得救助金權益,無論求償金額最後如何,都會堅持「多退少不補」原則,不會向災民要回已發出賑災款項。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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