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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行政院内政部法规会今天通过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修正草案,增列具双重国籍的侨民,即使持外国护照入境仍应依法服兵役,并增列香港、澳门居民原具侨民身份者适用归国侨民服役办法。
据中央社11月13日报导,内政部指出,归国侨民服役办法自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正,为配合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的兵役法施行法的规定,办法名称修正为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
这项办法修正草案也增列归化中华民国国籍的役龄男子,于完成户籍登记的翌日起,届满一年后,依法办理征兵处理的规定。
修正草案规定,原有户籍国民具侨民身份的役龄男子,自返回国内的翌日起,届满一年时,依法办理征兵;无户籍国民具侨民身份的役龄男子,自返国初设户籍登记的翌日起,届满一年时,依法办理征兵处理。
不过依前二项应办理征兵处理的归国侨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暂缓征兵处理申请书,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转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暂缓征兵处理。
一、依照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申请投资,经核准并已实行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证明者。
二、在侨资经营事业机构中,担任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或专门技术人员,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证明者。
三、在核准设立外商银行分支机构中(含办事处)担任重要主管职务或具有金融专业技术人员,经银行主管机关证明者。
四、因侨居地政府拒绝入境或因侨居地环境特殊为政治、经济等原因被迫回国暂居及侨居地发生战乱未能按时返回,经外交或侨务主管机关证明者。
五、因诉讼案悬未结,必须本人处理,未能按时返回侨居地,经司法机关证明者。
上述各款的暂缓征兵处理于原因消灭时为止。但第四款以三年为限,第五款以三个月为限;第五款如届满期限有特殊原因发生,仍须继续暂缓征兵处理,经司法机关证明属实者,得依前项规定,再申请暂缓征兵处理。
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草案也对所谓届满一年的计算,订出以下标准:
一、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中华民国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的役龄男子,以居住逾四个月达三次者为准。
三、中华民国七十四年次以后出生的役龄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累积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为准。
归国侨民的役龄男子返国就学者,在符合缓征条件的期间,不列入前项居住时间计算。原具香港、澳门侨民身份的男子,于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区、或于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门地区以侨民身份返回国内初设户籍登记,并取得当地永久居留资格者;或在台湾地区出生并设有户籍,于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地区、或于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门地区居住四年以上,并取得当地永久居留资格者,经侨务主管机关出具证明者,则适用本办法有关归国侨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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