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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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日報導,台灣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現行核能電廠興建、運轉、除役三階段作法,改為興建、運轉、停役、除役四階段,讓核能電廠在適當規劃下,在除役前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役,停止運轉供電。

核子反應器安全管制現行是以多項行政命令作為管制依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專法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選擇廠址時,地點和兩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的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低密度人口區,得供民眾居住,但新設學校、工廠、監獄、醫院、長期照護機構、老人養護及安養機構,應參照防護應變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通過條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準則,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

管制法將現行核能電廠興建、運轉、除役三階段作法,改為興建、運轉、停役、除役四階段,讓核能電廠在適當規劃下,在除役前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役,停止運轉供電。這項法律也加重違反管制規定的罰則,違反規定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雇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違反規定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可處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得令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不遵行主管機關命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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