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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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讯】据中央社台北二十日报导,台湾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现行核能电厂兴建、运转、除役三阶段作法,改为兴建、运转、停役、除役四阶段,让核能电厂在适当规划下,在除役前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役,停止运转供电。

核子反应器安全管制现行是以多项行政命令作为管制依据,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订定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专法规范。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核子反应器设施选择厂址时,地点和两万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区的距离,至少应为低密度人口区半径一又三分之一倍,低密度人口区,得供民众居住,但新设学校、工厂、监狱、医院、长期照护机构、老人养护及安养机构,应参照防护应变计划报主管机关审核通过。

通过条文规定,核子反应器设施设计、兴建及运转,应符合主管机关订定的准则,正式运转后每十年至少应作一次整体安全评估。

管制法将现行核能电厂兴建、运转、除役三阶段作法,改为兴建、运转、停役、除役四阶段,让核能电厂在适当规划下,在除役前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役,停止运转供电。这项法律也加重违反管制规定的罚则,违反规定装填核子燃料或运转、雇用未领有合格执照人员操作或无执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应器、违反规定危害公众健康与安全或环境生态情节重大未于期限内改善或采行必要措施,可处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得令停止现场作业、运转或限载运转,不遵行主管机关命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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