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 — 政府资料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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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31日讯】纽约有政府资料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其法主要目的是保持政府操作透明化。民众有权力去取得有关政府的资料。譬如,某人想知道在某一街口是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有没有民众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等,他可以去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看看有关的民众抱怨(COMPLAINT)。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这些资料,根据政府资料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就得把资料交给他查看。

很多会发掘新闻的记者,就是利用这条法律,去政府部门要资料,写出辛辣的文章,起到监督政府部门操作的作用。

正如任何法律一样,政府资料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也有局限性,本案就是一例。

事情发生是由18位员警包了一辆巴士去参加他们的一位同僚的单身“派对”。结果他们与另外一辆汽车中的两位民众吵闹而扔了很多生鸡蛋在该车子上,最后这些员警都受到了处分。

有家报馆想得到更多的资料,有关上述事件及这些员警是受到什么惩罚。这些都是根据“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民众有权力想知道的资料。

然而那个市政府的警察局拒绝了这家报馆的要求,因此双方对薄公堂,一直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说﹕“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是服从于任何特定的禁止透露资料的法律。譬如,民权法的第50条款(Civil Rights Law Section 50─a),该法律把所有的员警用来衡量工作能力的个人档案,都列为机密(Confidential),除非该警官同意可透露或是法庭命令要求公开其资料才行。该法律的目的是免除员警受到骚扰(Harassment)而很难堪,也可避免员警在刑事法庭作证时受到辩方律师作不必要的以及与案子无关的员警背景交叉资讯。

上诉法庭又称﹕拒绝提供资料的政府机关有责任证明﹔那些被要求的资料会有可能被滥用来攻击那些警官。在本案中,警察局已经尽到了他们的责任,来证明要求得到这些资料的报馆,十分可能会用这些资料来羞辱这些员警,使他们难堪。

上诉法庭又指出,法庭可根据要求提供资料者的特殊理由而制定有限度使用资料的命令。这样做法是民权法第50款a条所容许的,只是本案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平衡上述原因以及公众有需要了解政府操作透明度的情况,上诉法庭对本案的判决是﹕警局不必公开员警的个人档案。

详情请查﹕Daily Gazette Co. V. City of Schenetady,… N.Y.2d… (April 6, 199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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