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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 台司法院:讓當事人有對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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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8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為保護刑事訴訟被害人、落實訴訟參與新制中「審判中轉介修復」的規定,司法院近日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法院在轉介程序中的定位等議題。會中認為,重點在於讓當事人有機會對話,至於能否達成協議,僅為附帶的成果。

「轉介」意指將事件轉為介紹給適合處理的單位。法院在轉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會成員認為,若規範密度過高恐侷限將來發展的可能性。修復式司法旨在建立可以安全對話的平臺,官方應該保持中立、不宜介入過深;若不得不由官方主導時,其管理運作仍宜與偵查及審判業務分離。另外,少年案件的轉介,須注意其促進者必須接受與少年保護有關的培訓。

而關於轉介與原案件的關係,會中認為,轉介案件的篩選及評估攸關轉介品質與成效,應要有專人負責,尤其是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因涉及權力不對等及被害人安全,須特別注意;若是重大矚目案件,宜委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探詢被害人意願,避免造成二度傷害。重點在於使當事人有開展關係修復的機會,但能否達成協議僅為附帶成果。

會中也提及轉介與量刑的關係,若被告有求處輕刑的心態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宜一概拒絕轉介,即便未能完成轉介也不可歸咎於被告;另外,參與者應保守秘密,聯合國《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即規範,不應在隨後的訴訟程序中將被告參與轉介的情形作為認罪證據,目前多基於表意自由、安全保護,僅對法院提供轉介結論。

擔任會議主席的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指出,依聯合國今年提出的修復式司法操作手冊,修復式司法可從關係修復、情感承接的方面提升司法效能,更見積極意義;司法院將持續針對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的諸多議題召開研商會議,以回應刑事訴訟新制的期待與要求。◇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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