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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未取得彰銀經營權 更一審:財政部應履約

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案,高院更一審21日宣判,見解與二審相同,也就是財政部依約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取得4席一般董事,以取得經營權。圖為彰化銀行總行。(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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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8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法院審理台新金控指控財政部違約使其喪失彰銀經營權案,高院二審時認定,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取得經營權,但經財政部上訴後最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高院更審。然而,高院更一審21日宣判,維持與二審相同見解;財政部也將再提上訴。

台新金主張,彰化銀行於2005年辦理現金增資案,當時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為吸引投資人投標,以新聞稿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而財政部也曾發函表示,經營管理權將在完成增資後移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於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過半數席次,向潛在投資人為要約。

然而,台新金以新台幣365億6,800萬元標得特別股後,財政部卻於2014年12月8日第24屆股東會中,未支持台新金指派人選,導致台新金在6席普通董事中僅當選2席、3席獨立董事僅當選1席,未取得經營權。台新金指控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向財政部求償165億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但財政部免賠。案經財政部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也認為,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前,且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取得經營權。未料,經財政部再上訴後,最高法院去(108)年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不過,高院更一審21日宣判,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或不得妨礙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高院指出,財政部以新聞稿、函文對潛在投資人要約,促使潛在投資人以高價投標特別股,純屬私經濟行為,因此財政部抗辯是公法政策的宣示,並不可採。

高院強調,兩造締結契約,目的在達成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政策與改善彰銀財務結構。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後,使彰銀財務結構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且契約架構是財政部設計,台新金僅被動參與彰銀特別股的投標,顯非以不正當手段締結。

高院更一審認定,財政部依約負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義務,經計算並權衡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只要當選4席普董就足以取得彰銀經營權,因此判決財政部須分配台新金4席普董。全案可上訴。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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