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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未取得彰银经营权 更一审:财政部应履约

彰化银行经营权争夺案,高院更一审21日宣判,见解与二审相同,也就是财政部依约应支持台新金取得取得4席一般董事,以取得经营权。图为彰化银行总行。(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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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8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法院审理台新金控指控财政部违约使其丧失彰银经营权案,高院二审时认定,财政部“应支持”台新金指派过半董事取得经营权,但经财政部上诉后最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高院更审。然而,高院更一审21日宣判,维持与二审相同见解;财政部也将再提上诉。

台新金主张,彰化银行于2005年办理现金增资案,当时彰银最大股东财政部为吸引投资人投标,以新闻稿同意支持所引进的金融机构取得彰银经营权;而财政部也曾发函表示,经营管理权将在完成增资后移由得标投资人主导,并同意于董监事改选时支持得标投资人取得董监事过半数席次,向潜在投资人为要约。

然而,台新金以新台币365亿6,800万元标得特别股后,财政部却于2014年12月8日第24届股东会中,未支持台新金指派人选,导致台新金在6席普通董事中仅当选2席、3席独立董事仅当选1席,未取得经营权。台新金指控财政部违反双方契约内容,向法院提起“确认契约关系存在”,并向财政部求偿165亿余元。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财政部“不能妨碍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当选彰银过半董事席次”的契约关系确实存在,但财政部免赔。案经财政部上诉,二审高等法院也认为,财政部出售彰银持股前,且台新金为彰银最大股东时,应支持台新金指派过半董事取得经营权。未料,经财政部再上诉后,最高法院去(108)年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不过,高院更一审21日宣判,确认两造间关于“财政部持有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为彰银最大股东者,财政部应支持或不得妨碍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当选彰银4席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约关系存在。

高院指出,财政部以新闻稿、函文对潜在投资人要约,促使潜在投资人以高价投标特别股,纯属私经济行为,因此财政部抗辩是公法政策的宣示,并不可采。

高院强调,两造缔结契约,目的在达成限时限量完成金融机构整并政策与改善彰银财务结构。台新金取得经营权后,使彰银财务结构大幅改善,创造彰银、股东及员工三赢局面;且契约架构是财政部设计,台新金仅被动参与彰银特别股的投标,显非以不正当手段缔结。

高院更一审认定,财政部依约负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银经营权的义务,经计算并权衡股权实力与比例原则,只要当选4席普董就足以取得彰银经营权,因此判决财政部须分配台新金4席普董。全案可上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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