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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槍灌口奪女命 凶父傷害致死重判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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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3歲鄧姓女童(從母姓)2019年1月陪同生父鄺男至加油站洗車,遭高壓氣體從嘴巴灌入致死。一審認定是女童誤觸空氣噴槍所致,鄺男因「過失致死」判刑1年10月;二審逆轉認定是鄺男所為,改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鄺男2019年1月20日下午,駕駛轎車載3歲女兒到高雄市某加油站自助洗車,未料,在副駕駛座的女童竟出現臉、胸、腹部等多處腫脹,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院方查出,女童有氣胸、皮下氣腫等情形;法醫相驗後認定,女童是遭空氣噴槍的高壓氣體灌入咽喉、肺部致死。

鄺男辯稱,女兒趁他在洗車時自行將空氣噴槍放進嘴裡把玩,突然臉色蒼白痛苦趴在車座。橋頭地檢署認為,鄺男僅口頭勸阻女兒把玩噴槍,未能即時制止、未盡注意義務,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橋頭地院認定,女童因自行把玩噴槍誤觸扳機意外致死,鄺男雖無殺人或故意動機,但未盡照顧者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

但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高壓噴槍有反作用力,女童不可能單手自按噴槍灌入口中,即便以雙手勉強按壓,也會因造成的不適產生反射作用而鬆手;據鑑定結果顯示,噴槍須壓緊扳機達到預定的7.7公斤施力才會使高壓氣柱噴出,且傷勢深入咽喉灌入肺部,依年僅3歲2月女童雙手的掌指長度應無法辦到。監視影像也顯示,女童坐在副駕駛座並未移動。

二審認定,是鄺男使用噴槍往他女兒臉部及口內噴氣致死,但無故意殺人的犯意,不過,審酌他長期在汽車廠工作,應可預見高壓噴槍灌嘴可能對女童造成傷害,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他10年徒刑。鄺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見解與證據吻合,理由充分且完備、量刑符合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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