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762年美國第一張保單發出後,人壽保險在美國獲得長足發展。目前,美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人壽保險種類眾多。
種類
第一類為定期保險(term life insurance)。顧名思義,這類保險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這種保險屬於暫時保險,主要提供死亡賠償金。如果投保人在期限之內死亡,賠償金可以支付。但如果投保人在期限到期以後死亡,通常保險就過期了。
第二類是終身保險(whole life insurance),有時也稱為永久壽險(permanent life)。這類保險有延稅功能,隨著時間的延長,保險內的現金值(cash value)就會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險,還可以取回一定的現金。它的現金值保證。這種保險的保險額固定,投保人在期限內去世,保險公司就按面額支付。如果投保人達到一百歲,保費不須再繳。
第三類是萬能人壽保險(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簡稱UL)。這種保險比較靈活,保單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繳費,費用可多可少,但要達到最低的交費水準。它也有現金值,即所交費用和獲利減去保險費用和收費。此類保險可保證理賠金,但現金值不能保證。
第四類為投資萬能保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此類保險提供死亡賠償和現金值,但金額根據投資股票和債券基金的結果而不同。這些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自己管理,保單持有人可以選擇投資種類。由於有投資風險,因此理賠金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現金值也不能保證。
四個角色不同的作用
當一個人壽保險單簽署時,它要涉及到幾個方面。不用說,保險公司是其中之一。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同時,在投保人方面,共有四個方面要被涉及。
人壽保險涉及四個方面
第一個是擁有人(Owner): 擁有人的權利最大,可以改變受益人。保險公司通常只和擁有人說話。
第二個是投保人(Insured): 投保人不能改變,根據其年齡、身體狀況和風險決定保費的多少。
第三個為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支付保費。
第四個是受益人(Beneficiary): 如果投保人去世,受益人就能夠獲得理賠金。
這幾個方面學問很大,前三個角色可能是同一人,擁有人也可能是受益人。如果付款人和擁有人不是同一人,每年的付費超過1萬2000元,可能就要繳納禮品稅。如果擁有人要申請政府福利,如醫療補助 (Medicaid),就有可能要放棄擁有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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