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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將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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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訊】台灣監察院昨天有一場「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專案報告。監委張德銘指出,鑑於司法官辦案品質不佳,造成冤獄與糾紛不斷,未來監察院將針對明顯有濫用自由心證、違法失職的判決確定案件,彈劾相關司法官;他直言,「對於重大、很離譜的案件,早晚會找一、兩個案子下手﹗」。

  據自由時報1月17日報導監察院由張德銘、古登美、李伸一、廖健男、黃勤鎮、謝慶輝等六位監委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檢討司法官是否有濫用自由心證的情形,結論報告已於前天的司法委員會通過並於昨天正式公布。

  報告指出,監察院應該改變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違失彈劾的消極作為,積極介入攸關人民權益的司法官心證濫用違失責任,並且予以調查追懲,未來監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案件報告中,如果有涉及濫用自由心證事實者,除了為當事人函請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外,還將另案派查。

  監委指出,由於訂定濫用自由心證的標準不易,監察院未來將以建立個案案例的方式,形成共識標準,供監委辦案參考。

  據悉,監察院決定擺脫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違失彈劾的消極作為原因,在於每年大量的司法陳情案件中,有不少成案調查者確實出現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情形,過去監院一直不願意碰觸實質審判部份,但由於部分案例情形實在太過離譜,再加上司法爭議案件不斷,監委們認為司法院內控機制顯然沒有發揮功能,因此決定以外部控管機關的身分介入。

  監委指出,司法官在心證形成過程中,不能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且必須與「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合而為一,而且民、刑事訴訟法中明定心證所得理由應載於判決書,但綜觀目前的判決書中,經常不乏僅載明心證結果,而且常見「證人之詞顯係迴護之詞」,「顯屬狡辯,殊無可採」等語,都與心證形成過程無關,與法律要求相去甚遠,剛好給予司法官黑箱作業,擅斷濫權的機會。

  監委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該改善現今法院判決書與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的書寫方式,落實交互詰問,而且法官不得取代檢察官成為原告外,檢察官更不應該怠於出庭。

  監委認為,以往冤獄判決大多肇因於以「自白」或「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做為斷罪證據,司法院應該就證據法上的價值深入評價,或在審判實務予以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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