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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風紀 「檢察官守則」大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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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訊】有鑑於檢察官司法風紀問題時有所聞,台灣法務部決定大幅增修沿用多年的「檢察官守則」,對檢察官制定更嚴格的執行職務、生活等規範,期許將司法風紀案件降至最低,為司法改革邁進一大步。

據自由時報2月13日報導,雖然未來增修完成的「檢察官守則」,僅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命令,違反者,只是法務部行政懲處的依據之一,但法務部擬定的版本,將朝「嚴格自律」的方向研訂,其嚴格程度幾乎僅次於法律規定,若無意外,應該算是所有政府機關中最嚴厲者。

據了解,研修的「檢察官守則」,一改空泛、模糊的規定用詞,而以「具體」、甚至條列的方式,規範檢察官「應注意」的事項,加上大幅修改的結果,使原本僅有八項規定的檢察官守則,將增至二十多項。

例如,原來的檢察官守則第一條、第二條揭示,檢察官應致力於人權的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及應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等內容;法務部認為過於模糊和空泛,在修訂的檢察官守則初稿中,均加以具體化,擬明確規範為「不得濫用檢察官權力,侵害人權」,以及辦案態度不佳、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等字眼。

此外,部份檢察官無故積壓案件,延遲偵結案件並非一朝一夕,引起法務部長陳定南重視,去年底要求全面清理積案,否則擬予行政懲處的影響,故原來的檢察官守則第四條規定,檢察官應迅速著手偵查案件,不得無故遲延等內容。

將來新版的檢察官守則,擬明訂不得無故遲延未進行案件的「具體時間」,目前傾向於以「三個月為限」。

在檢察官的品操方面,原檢察官守則要求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在法務部研擬的新版檢察官守則中,將要求檢察官不得接受招待,尤其是訴訟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款待,以免影響檢察官公正客觀的立場。

此外,在公出辦案時,亦不得接受警察機關的招待飲宴,不過,但書規定,如果地處偏遠地區,如相驗屍體而無法自行用餐,將不在此限。

法務部擬大幅研修檢察官守則的動機,源於檢察官守則已不合時宜、規定內容模糊,更重要之處,在於最近幾年來,檢察機關陸續發生檢察官捲入周人蔘電玩弊案、台鳳案、龍馬高爾夫球隊案、多起喝花酒的風紀案件,使檢察機關形象受到損傷,而有這項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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