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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請遺贈稅實物抵繳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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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訊】台灣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人如逾繳納期限才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仍會受理,但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據中央社十七日報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應在納稅期限內提出抵繳財產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逾繳納期限才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仍會受理,但逾納稅期限後至稽徵機關核准抵繳日前的期間,將依遺贈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遺贈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逾期繳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 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送法院強制執行。前述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某一位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遺產稅額龐大,須辦理實物抵繳,曾多次洽詢申請抵繳程序,但未在核定納稅期限內申辦,遭加徵滯納金30餘萬元。這位納稅人不服,申請複查,並主張僅逾越期限 5天,卻遭高額處罰。但由於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複查結果維持不變。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遺贈稅繳納期限達 2個月,如須辦理實物抵繳,應在期限內申請,以免受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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