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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翻修 限制加害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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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內政部已擬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除規定在急迫危險情況下,警方將可以逕行拘提加害人,不受刑事訴訟法所定拘提要件約束,並增列假處分的保護令,受害人未來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加害人財產移轉加以限制,避免加害人在遭法院判刑確定,命令遷出以前,先行處分不動產,損害被害人在家中的財產權。

 此外,草案規定警方可在事後再向檢察官申請補發拘票,並賦予法官、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得附「遠離條件」,要求加害人必須與受害人保持一定距離;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訊問、詰問在法庭外為之,打破現行受限於智障或十六歲以下被害人的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可望於本週內由內政部法規會審竣,近期將送內政部部務會議及行政院通過後,於立法院九月新會期開議前送請審議。

 此外,草案還新增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的規定,同時增列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人,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預防加害人故意扣留戶口名簿,致使被害人在取得保護令後,仍陷於戶籍無法遷出的窘境,確保被害人生活不受干擾侵犯。

 同時,為防止「一一三」二十四小時家暴防治電話求救專線遭無故濫用,草案明定亂打「一一三」的民眾,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草案還規定,醫院診所如果無故拒絕為被害人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直轄市、縣市衛生機關可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雖然現行家暴法規定,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現行犯,可以逕行拘提,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但前提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之一條所定的逕行拘提要件,因此往往錯失處理時機,如去年警方受理報案的家暴案件數總計有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六件,結果只有六百零九人被拘提。

 官員表示,刑事訴訟法所定逕行拘提要件,諸如須經被盤查而逃逸、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等情形,由於在實務經驗中罕有發生或存在,使得警方處理家暴事件時經常窒礙難行,因此修正草案特別取消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逕行拘提要件,並授權警方只要認定家暴犯罪人嫌疑重大,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危險,而且情況急迫者,就可以直接拘提,事後再向檢察官申請補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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