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婚姻与有限政府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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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在极权社会中,把婚姻作为组织上的事务,是违反人性的。如果把婚姻纳入国家权力的调控之间,而规定男女结婚前提是国家承认的话,这是违反婚姻的本质的。
  
结婚登记需有单位介绍信,正是把婚姻作为组织上的事务,而且这里蕴含着一个极权政体的矛盾。
  
从极权政体的特征来看,必须中央的权威最高,逐级下降,直到基层单位和居委会,已经只比草民高一点。如果婚姻可以象经济活动那样,极权政府也老早纳入计划体制了,由中央集中调控,实行按需分配。太平天国就有过类似的措施。哈耶克说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中央政府不可能掌握完备的信息的问题,而对于极权政府,要想要对婚姻进行计划体制,掌握完备的信息也是无济于事,因为婚姻本质上属于情感的东西。
  
极权政府对公民个体本身极度不信任,不相信作为男女本身可以组建起良好的婚姻,因此,它对必须将对婚姻审查和指导的权力交给基层(民政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因为基层对要结婚的男女情况最为熟悉。实际上,这里还有民粹主义政治的论证,高扬基层和群众的能力。基层的政治权威最为稀薄,与民粹主义取向是冲突的,极权政体对公民个体不信任,只能导致这个结果。
  
在过去的乡土社会之中,婚姻的承认国家无需在场,只要有经过符合一定的程序,就可获得合法性,具备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甚至私下缔结的,经过“拜天地”等礼仪,也是必须认可的。而步入现代社会以后,那种熟人社会的情况必须改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手段来承认婚姻,要不然在一个陌生的社会中,没有共同的符号,其他第三人可能无法知道原来婚姻的存在和合法性,这样就很容易遭受侵犯,非常不稳定。这个普遍的手段就是法律上的认可,该手段由国家权力来承担。由此看来,婚姻的本质与国家认可没有关系,国家权力应该在婚姻的外围作形式上的认可,不应该审查实质性内容。虽然婚姻的本性很难让权力有大规模的控制,但是国家权力介入婚姻的状况是不允许的,把婚姻作为组织上的事务应该遭受彻底的否定。
  
毫无疑问,婚姻在有的时候可能具有负的外部性,例如有遗传病等,如果放任不管,其后果必然转由社会承担。还有例如近亲结婚,不仅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且属于人类禁忌,也是人类情感所不允许。婚检更是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所在。作为《婚姻法》的主要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有一部分人主张取消婚检。我个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不利,对整个社会不利。
  
如果国家权力没有以关怀公民的婚姻质量和人口质量为借口,那是不可能介入这块天然的私人空间的,正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掩护下,才能大规模的入侵。可以说这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婚姻是非常私人的事情,是极权政体的天然敌人,应该承认原来的婚姻制度是夹在公共利益和天赋人权之间,没有办法完全摧毁天赋人权的观念,所以《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也规定得堂堂正正。
  
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不准立法”条款禁止政府侵犯人身权利和契约。我认为在文革之后,中国的市民社会逐渐初步形成,它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权力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主管部门造成一方合同违约的,这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主管部门和违约方之间处理为一种内部关系,当行政权力不直接影响契约时,就是从市民社会中退出。
  
另一方面就是开始保护隐私权。正是在保护隐私权这一动机的驱动下,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列入自主选择的范围,而不再作为硬性条件,强制规定。这样实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个人人格,在个人意志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当国家权力从私人空间退出以后,可以将协调天赋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重任交给市民社会,由市民社会本身来承担原来国家的这部分功能。
  
江苏取消禁止男女混住的规定,也是说明国家权力从私人空间的退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自主、独立的人格的恢复。国家权力放弃实质性审查,暗含着对公民个体的信任:他们是理性的,可以达到相互了解,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有足够的认识。这样完全把公民处理为理性的人,彻底颠覆了极权政府那种认为公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观念。(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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