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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雄將入獄 高市議長需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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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去年底參選高雄市議員觸犯賄選案,最高法院昨天判決,認為朱安雄的上訴理由「無一有理」而駁回,判處一年十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定讞,須發監執行;依刑法褫奪公權規定,判決書送達被告之後,朱安雄就喪失市議員和議長的資格,連帶造成高雄市議長應重新補選。

 本案,檢調單位偵查一個月即偵結,於去年十二月廿一日起訴,一審到三審,也僅花費九個月就審結,尤其三審在八月收案後優先分案審理,一個多月就確定,檢審均為賄選案件創下「速偵速結」和「速審速結」司法史紀錄。

 法務部長陳定南表示,此案不到十個月即判決確定,對改善賄選風氣將有不小助益,也對有心賄選人士產生很好的警惕作用;他同時指出,希望各級法院能向承審此案的法官看齊,儘早審結延宕多年的其他賄選案件。

 審判界人士指出,本案經三審確定之後,即使被告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影響執行效力。

 陳定南則表示,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案件不必經過高雄市議會同意,即沒有所謂「保護傘」的問題,依法高雄地檢署在收到最高法院的正式判決書等公文後,即可逕行傳喚朱安雄到案發監執行。如果檢方傳喚朱安雄,而有拒不到案的情形,檢方將可以指揮警方逕行拘提朱安雄到案。

 另朱安雄被控參選高市議長賄選案與安鋒公司掏空案,目前正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前者是司法院要求加速審結的三大案類之一,故法界研判朱安雄參選市議長涉賄部分,也可望在短時間內審結。

 本案三審判決要旨共有十二項,一舉將被告上訴理由全數駁回,而除了朱安雄外,擔任朱安雄小港區服務處主任的另一被告鄭明進,也被判處九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兩年確定;兩人都被認定觸犯選罷法的「共同連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行使一定的投票行為」條文。

 判決指出,朱安雄去年參選第六屆高雄市議員選舉,指示鄭明進應鞏固小港區店鎮里票源,認為扣除基本票源外,應再買票一百票,每票五百元。

 鄭明進遂邀堂弟鄭文宗(獲緩起訴)出面負責買票,鄭文宗再找來楊土蓮、蔡曹月、劉玉員三人,分別負責六十、二十、二十票。

 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鄭明進備妥五萬元,通知鄭文宗將其中三萬元賄款交付楊土蓮,另蔡、劉正在工作,計劃等兩人當天下班,再把另兩萬元分別交付兩人,但檢方於同一天上午獲報,指示調查單位發動緊急搜索,當場查獲與買票有關的筆記本和五萬元賄款等。

 昨天除朱安雄案之外,另有參選里長和包攬賄選等兩件違反選罷法的定讞案件,二審都在六月底審結判決有罪,三審收案後約僅一個月就將兩案確定;司法院對於審判機關能具體落實賄選案速審速結要求,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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