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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修法 收購委託書 將判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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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財政部對於股東權益行使的監督機制將更為嚴苛﹗繼限制金控子公司交叉持股不得行使表決權後,財政部次長陳樹也證實,股東以金錢收購委託書取得支持,將納入證交法第175條之罰則中,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倘若證交法修正案獲得立法院支持,將有效遏止大股東違法收購委託書,藉以掌握公司經營權的現象。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在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的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及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的股務代理機構外,1人可同時受2名以上股東委託,亦即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因此每到股東會旺季,民眾也可看到特定地點張貼徵求委託書的字樣。

 不過,為了管理委託書的使用,證期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明訂徵求委託書的各項限制,強調「非屬徵求不得為之」,也就是說,委託書的徵求若以金錢購得,將屬違法行為。

 同時為了有效遏止價購委託書的情況,以往證交法第177條明訂,以金錢收購委託書除罰款外,尚須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卻因該款的規定屬於概括規定,牴觸罪刑法定主義,且主管機關所發佈的行政命令相當多,一旦違反就要科以刑責,嚴重侵害人權,經過民國89年的修法後,遭到立法院刪除。

 根據現行規定,收購委託書的行為不再負有刑責,僅需依照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以12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因處罰相當寬鬆,又逢財政部對國營行庫的民營化持續進行,可掌握的股權相對縮減,民股若透過委託書的收購擠壓官股代表的席次,確實相當不合理。

 為此財政部展開修法,財政部次長陳樹證實,股東以金錢收購委託書取得支持,將納入證交法第175條之中,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此項修正案已送呈行政院,只待行政院通過後,再送交立法院審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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