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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 連帶罰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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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知名公眾人物代言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屢傳涉及不實,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將訂定代言人規範及推動業界自律,讓接收訊息者明確知悉醫師、律師、營養師等具專業性的廣告代言人身分,廣告商品也應有核准文號。

公平會指出,該會傾向未來廣告代言人需為代言產品負連帶責任,處罰金額下限可能為200萬元,上限則為代言酬勞的3倍,但處罰金額仍有待討論之後,再予確定。

此外,有些廣告代言人宣稱義務幫忙或友情贊助,但實為股東或長期以此代言為生者,此類代言人可能應依企業股東身分受罰。

公平會昨日召開「代言廣告」座談會,由委員陳榮隆負責主持,邀集與「廣告」相關的消保會、衛生署、新聞局等部會,以及廣告業、媒體業、消基會、學者專家等人士研商具體作法,討論議題相當多元,從定義代言廣告、主管機關如何規範、業者如何自律,到廣告主、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及廣告代言人的相關責任。

經討論後,新聞局將針對廣告媒體業建立行政指導原則,以供釐清廣告的連帶責任;公平會將建立「薦證廣告」指導原則,以避免事業從事廣告行為時,產生不公平競爭情形;消保會則將探討代言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此外相關主管機關應主動關注及查察不實廣告情事。

公平會說,雖然主管機關可依法取締廣告主,但對代言人並無確切規範,由於廠商常採用「代言廣告」促銷商品或服務,代言廣告引發的紛爭,往往並非純粹廣告主的責任問題。

公平會表示,若代言人推介的商品或服務涉有廣告不實,不僅影響消費者權益,也涉及不實廣告衍生的刑事、民事與行政等法律責任,依法律程序而論,刑事責任由檢察及司法機關追訴及裁判,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行為人責任進行裁判,行政責任則依行政機關職掌範圍,直接處分廣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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