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刑事实论——兼谈高难度的实干精神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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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讯】近日帮助一位贫穷的农民工死者亲属,我几乎耗尽一切精力与时间,无暇他顾。盖因该案非同寻常(母婴双亡),乃重大刑事案件,故而关于法律、文本、案例及具体沟通、配合与操作,感受至深而具体。今借《议报》,力戒空谈,而求实论。

一、钱和人

人一旦死亡,当事人双方各持一端。受害人家属除了悲痛与惋惜,更为担忧的是两点:一,能否先由犯罪嫌疑人家属预付部分钱,以应付在公安侦查阶段将由自己先行垫付的抢救费、交通费、尸体鉴定费、尸体火化费及善后处理费等;二,公安、检察院、法院能否公正办案。而犯罪嫌疑人家属担忧的也是两点:一,能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亦即可否将法律明文规定的公诉案件变为撤案,双方进行私了;二,能否想尽一切办法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取出来(取保候审),再想周全办法。倘若涉及的案件并不属于恶意杀人等性质,则受害人家属最关注的其实仍是赔偿问题,此赔偿只能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予以解决。至于判刑,大部分由检察院负责,只是在量刑上会留意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程度,实际上受害人家属并不特别注重要致对方于死地或超严厉重刑。

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罪后,立即通知其家属,家属随即逃跑隐藏,且久不归家。面对此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在经济紧缺上只能由自己解决,或者顶多希望公安机关负责寻找、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赔偿或付款给受害人家属,这竟然不在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法院判决之前的相当大的费用唯有让受害人家属解决。至于能否执行或能否有效地强制执行,也是个问题。这个过程,没有人道主义精神在内。刚才一位受害人亲属向我补充道:受害人家属出不起钱,加之侦察、检察、一审、二审时间过长,这当中的费用令受害人家属“拖不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整个案件很可能被不了了之,致使案件程序中断或间断。一些贫穷的打工仔或者农民,出两三千块钱都成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家属一方却不出来见面、协商,反而可能到处“找人”、“通人情”,使得受害人家属反而成为弱势——“拖不死你累死你”,并且助长了受害人家属对国家办案机关的严重怀疑,曰“法律都是有钱人的东西”云云。

二、钱和法

唯一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支付部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的理由是:先支付一部分,则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利;否则,不利。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受害人家属在请求赔偿时,有些费用根本无单据、票据可以得到,例如摩托车费、出租车费,以及某些疏忽大意尚未记录和得不到凭证的通讯费等。至于律师费,熟悉律师界的朋友告诉我:在钱方面,他们很少有良知可言。单是咨询费用,就以数百元计;而赔偿之后,律师应得“百分之多少”的计算方式,更使受害人家属为难。为此,受害人家属往往请亲友为其代理民事赔偿,几乎以“全权代理”的身份授予亲友,而亲友则一文不取,此种亲友之一便是我——杨银波。这当中,受害人家属有三点是最弱势的:一,身处异地,却不会普通话;二,不善表达,不安于场面;三,不通法律。至于被委托人,也有一个问题:面对周遭复杂环境的处理。我的诸多经历告诉我,中国的法治进程还相当之艰难,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治并未得到普遍的普及和运用,取而代之的是流言纷纷和恶语连连。

我父亲有一句话:“文也不行,武也不行,事情就难办。”弱势群体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其暴力种子是最容易生长的。杜绝其生长的东西只有两个:一是钱,二是高效率的法;钱在法之前。我越来越注意到,包括一些著名学者、教授、作家、专家在内,对于相当具体的司法程序及其细节并不了解,乃至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知之不多。这是个悲哀,也是法律本身基于中国社会复杂多变而必然深厚渊博的见证。我知道和了解一些冤案,毁灭证据是最大的问题,例如强行火化尸体或者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鉴定,致使弱势更加弱势。秉公办事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期待的当然也是证据;然而在证据之外,受害人家属在情绪上的冲动一波胜过一波。例如尸体鉴定,在涉及药物方面,连公安法医都无法鉴定,唯有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然而鉴定时间在一个月之内,这一个月之内的时间是让受害人家属等不起的,他们连生活费都成问题,但又不知道鉴定报告的准确结论,为此不愿意火化尸体,昂贵的尸体冰冻费令受害人家属难以承受。

三、细节

倘若公安机关出面寻找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出意外的话该家属必定由其授权委托的辩护律师陪同。受害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的商议,几乎成为双方授权委托人的商议,所商议的内容自然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先行垫付部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然而必然的情形是双方在金额上讨价还价,一直降到最低。这种最低的垫付金额,含有希望受害人家属早日火化死者尸体的成分在里面,然而在《收条证明》之中不能答应这个意思,只能注明“用于善后事宜的有关费用”。受害人家属在拿到部分垫付现金之后,最担心的问题才是证据,他们担心法医鉴定搞假,如果在鉴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就火化尸体,那么无法保证出来之后的鉴定结论对受害人家属有利。因此,尸体只能等到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再火化,而此笔尸体冰冻费、火化费将由已获得部分垫付现金的受害人家属付出。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再次让双方坐在一起,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再次拿出多一些的现金给受害人家属,那是最理想的。不过,这些垫付现金都将在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总额中扣除。

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准确、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和行动积极,则最容易解决。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我最期待的是在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尽量搜集和保留有关赔偿方面的证据,并代表受害人家属提出和商议和解的办法。昨天下午,我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六年律师经验),我们双方在法理上都知其内情,至于赔偿方面,唯有期待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或者法院宣判。辩护律师还必须面临与检察院之间的一场舌战,所谓“各为其主”,这是法院审理中的常规。按理说,我们这边作为原告,是与检察院同列一方,然而细观起来并非如此。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代表,主要关注的是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破坏中国社会管理秩序,触发刑法;而我们则是作为公民的代表,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亦即控告被告人涉嫌损害公民利益、权益,触犯民法。我们与检察院、法院之间可做的最有效的沟通,是关注赔偿与量刑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必须说明的是,我仅仅知道程序;对于相关具体细节、语言,却是边学、边做。一切路数,皆是尽力而为。

四、体会

越是直接接触具体事宜,越是严重感到言论的基础乃在行动,也非常清醒地知道“无知 ”这两个字的适得其所。我不知见过多少侃侃而谈的人,你让他们在一天之间写上10篇 3000字以上的文章都不成问题,尽管这些文章义正词严、堂堂正正,然而这其中的道理和特色,唯有一点营养,乃至几乎是言他人之言而无个人之实论。何为实论?即:“实 ”在“论”之前。我想,中国时至今日,无论政治、经济、文化、资讯、教育、艺术、法律、军事、科技、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所依赖的绝不能再是空谈或者“挠痒之谈”。仅为人而言,尚且讲个“实在”;仅做事而言,尚且讲个“实际”;至于大事业,更应讲个“实干”。我现在终于明白所谓“言论”,更准确地说只能称之为“舆论 ”。对于专门、具体的事情,我们中国确实需要精英,这种精英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经验与技术,哪怕是一种善于应酬、善于活动的本领,也是人才之必须。我,或者更多的朋友,要大胆地承认:是的,这个事情不懂。这个“不懂”,并不简单地在于学理,而是在于实践。

我曾经接受过一次采访,命题是“中国的书生们”——我立即纠正为“中国的知识分子们”。也许在这些知识分子当中,还不乏有活跃于媒体的敢言之士,但也不过如此而已。敢言,只是一种勇气,它坚定于常识,其作用可以形成风气,改变形象,追求尊严。然而我们不能高估了它。在我收到的读者来信之中,最说透这个道理是这样一句话:“杨先生,难道竟然连你都不了解真实的中国社会?那些所谓的知识分子,有多少人是滥竽充数!”我应当首先承认,我也有滥竽充数的时候,尤其是当我面对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的时候,那种不知所措却难以推却的尴尬,令我狠狠耻笑我的无知。朋友,须知那些繁杂的细节、人际和尺寸,绝不是意气用事可以解决。一个非常具体的事情,它的难度之高远远超过100篇论文,身处这个难度之中,记者、报告文学作家尽到了部分职责,律师是一个交易符号,真正的维权主体——受害者——在挣扎!高难度的事情,由没有多少援助力量的人去做;低难度的事情,却由大量的人去竞争和参与;此民族之发展走偏了方向。

五、结语

在这里,我特别想告诉那些看起来还颇有些名气与意志的作家和学者们:如果你的实力有100分,但你竟常常表现出99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严重失职;如果你的实力只有10 分,但你竟努力表现出11分的力量,那便是你的超常成功。这句话,乃是“进步”的常理,为当今言论者所亟须。

--转自《议报》第173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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