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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選會:外國人不得助選 違者得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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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5日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明文規範外國人能否助選,但中央選舉委員會提醒,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台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參加助選活動,明顯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依規定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境。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只規範政黨或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的團體、法人競選經費的捐助,對於外國人能否助選並無明文規定,只能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

關於外國人助選認定標準,包括公開演講為候選人或政黨宣傳、站台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政黨宣傳、印發、張帖宣傳品或懸掛、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政黨宣傳、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政黨宣傳、參與候選人或政黨遊行、拜票活動,都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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