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支持设专责委员会查红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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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自从红湾半岛发展商“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0659)及“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0016)宣布将拆卸红湾半岛再发展后,引来社会多方反响,指事件有违环保原则,并怀疑当中涉及官商利益输送问题。房屋事务委员会6日下午召开会议,讨论红湾重建事件,委员会以12票对3票通过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红湾事件。有关动议将交由内务委员会处理,再由全体议员表决决定。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长孙明扬表示,到目前为止,政府仍未收到发展商的重建位于九龙红磡的红湾计划或修订土地契约的要求,港府将会密切注视有关发展。他希望发展商因应市民的意见,作出正面的回应。

另外,孙明扬否认政府一早就知道发展商有意拆卸簇新、还未入伙的红湾重建,他批评有关说法是严重混淆视听。他表示,港府与发展商就红湾的协议部分条文被删除,目的是容许发展商对红湾作有限度的改装,并非要让他们重建。

政府可否决地契申请

关于政府是否有权阻止拆卸红湾,孙明扬表示,根据初步法律意见,地政总署署长作为批租人(即合约的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批准修订地契的申请。该法律意见有两个主要论据:

(1)契约特别条件第(11a)条规定,该地段不得进行任何与批地条件、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不一致的发展项目或重建项目。

(2)契约一般条件第7条规定,买家须根据核准建筑图则,保存所有楼宇,而不得对楼宇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该条款订明,有关地段的楼宇如果拆卸重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的其中一个条件。第一,新的楼宇必须是与现有的建筑物的同类型楼宇而重建后的建筑楼面面积不少于现有的建筑楼面面积;或者第二,新楼宇的类型及价值的建议须先得地政总署署长的批准。换而言之,如重建项目中的楼宇,与现有楼宇并不属于同一类型,根据一般条件第7(b)条规定,买家须向地政总署署长申请批准。

此外,如发展商要改变楼宇类型,就要向地政总署署长申请修订土地契约,并要获得批准。一旦土地价值有变,就要再补地价。

拆卸红湾损害港道德

在会上发言的议员,大多不满政府处理红湾事件的手法,指事件是政府向地产商输送利益。民主党主席杨森指拆卸红湾涉及不单只是补地价的问题,还有政府道德、持续发展及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问及政府会否在红湾事件上“企硬”,孙明扬回应说,香港是自由经济社会,履行合约时要合情合理,要有足够理由,所以不会硬来。政府虽然有权力,但亦要考虑清楚如何行使权力。他强调要看事态发展,以及对方提出的理由来作决定。

“《基本法》45条关注组”成员、立法会议员汤家骅要求政府公开所有有关红湾的资料,包括大纲蓝图、政府与发展商的书信来任、会议纪录、内部文件等。不过,孙明扬说,很多事情当时只在讨论阶段,公开会造成很大影响,以后可能影响会议发言的人是否愿意把心中的话说出来。

在议员发言后,涂谨申提出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红湾半岛事件的动议。委员会最后以12对3票通过动议。“45条关注组成员”梁家杰议员表示,即使议案通过成立专责小组,距离专责小组的成立还有两关要过:内会及大会,期间政府若可以“和盘托出”,公开文件资料,可能最终不需要成立小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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