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良:“共产”的奥秘-透视长期悬而未决的上访个案(二)

魏永良欲起诉武安公安局,请社会各界关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质疑80%上访案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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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政府对魏永良的迫害:

武安市公安局《报告》
武公《98》字第4号
武安市公安局关于魏永良上访闹事事件的报告

邯郸市局:

现将人员魏永良多次上访,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去。1998年1月4日8时,我市上访老户魏永良到省公安厅门口无理取闹,并服毒自杀,后经抢救脱险。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光生’我局副政委刘又元等人及时赶到省厅将魏带回,并对其作了严密控制。

魏永良,男,现年30岁,系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农民。1994年5月,魏经人介绍与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女青年郝淑萍相识,并于94年11月份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12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合,郝淑萍长期在娘家及姐姐家居住,夫妻开始,魏永良便以“以婚骗财”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按“诈骗罪”法办郝淑萍,经多方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不属”以婚骗财”,未予立案。但魏仍多次到局来访。1996年4月,又派员专程赴山西等地进一步对魏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魏反映的问题仍属婚姻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并告知魏按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魏不听劝告,仍我行我素,继续上访,后将魏永良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上报市政法委,经“四长”会研究认为是一起婚姻纠纷案。当时主管政法的市委副书记王建民指示武安市人民法院徘徊法庭受理此案。97年3月,郝淑萍向起诉与魏离婚,魏到庭应诉。8月份法院作出判决:准与,郝淑萍退赔魏1万3千元。魏不服上诉,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到处上访。市委,我局领导,信访科,石洞派出所干警曾多次对魏做思想工作进行教育,收效甚微。

1996年11月5日,魏永良到邯郸市委办公厅上访并服毒,被抢救脱险,护送回家;1997年9月魏身带农药,手举“诉状”,再次到邯郸市委大院上访闹事,拦截市委领导乘坐的汽车,严重干扰了市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被我局治安拘留。受处罚后,魏更为不满,进而又到省厅上访,故意制造事端,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我局对魏永良无理上访闹事事件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监控组织,专人负责,对其实行昼夜监控。但是我们认为魏永仍有继续上访,铤而走险的可能。为了确保“两节”,“两会”期间的绝对安全,消除不安定隐患,建议依据河北省《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

当否,请指示。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这是河北省武安市报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报导:

人走财空让人怜悯 无理取闹法不容情

魏永良,石洞乡百官村人,一个金钱婚姻的受害者,本应受到世人的同情,但他思想偏激,多次上访无理取闹,出丑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1999年2月10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被劳教3年。

1994年6月,家境贫寒的魏永良在本地难觅佳偶,经人介绍与山西省左权县女子郝书平认识,二人没有经过深入的交谈和了解,便在短时间内草率定亲结婚,郝要去魏彩礼17000多元。

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是不幸福,不牢靠的。魏郝二人婚后,经常闹别扭,郝在魏家没过晚“九天”便住到她姐姐家。魏多次央求媒人去叫她,但郝一去不回头,回到左权县,再没有和魏在一起生活过。魏永良在气愤悔恨之后,便开始上访告状。他肩上挂着牌子和纸箱子,在市委门口出丑闹事,以求博得世人的怜悯,要求市公安局以婚姻诈骗罪立案,追求郝书平刑事责任,退赔财礼。市公安局,法院对照有关法律答复魏,不能以诈骗罪立案,可向市法院起诉离婚,让郝退赔彩礼。

1997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郝书平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给魏永良彩礼款13000元。魏不服,认为经济上的补偿弥补不了心灵上的创伤,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郝书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给魏彩礼款15000元,其它维持原判。在上诉期间,1997年7月15日魏以上访为名携带农药“敌敌畏”在邯郸市委门口拦截过往车辆,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被武安市公安局拘留15天。

市法院数次到左权县执行判决,因郝家庭条件差,(注:骗走的那二万多元干什么吃的?!要不怎么说共产党不可救药了!厚颜无耻!…厚颜无耻!…厚颜无耻呀!!!……)一时难以退赔1万多元的彩礼。魏便以喝毒药为手段要挟有关部门,变本加厉,以身试法,铤而走险。1998年1月4日,魏携带“敌敌畏”到河北省公安厅无理取闹,并服毒,被省厅值勤战士和信访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治愈。9月6日,魏又窜到北京市新华门东侧便道上服毒,被及时发现并抢救治愈。之后,魏不断扬言还要到北京服毒闹事。

1998年11月17日,1999年2月9日,魏永良先后两次给中南海警卫组和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打电话,声称“联合五六人,带毒药到新华门集体服毒,给新华门炸一个坑”。为维护首都北京的社会稳定,控制化解不稳定隐患,以儆效尤,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魏永良劳动教养3年。

谢方举(何许人也?此乃信访局也!)

我出狱后,很想知道谢方举是何许人?也想问问这些人是否知道事件的真相,武安市报安云编辑告诉我:这是信访局要报导的,谢方举就是信访局。原来如此!那我倒要感谢武安市报了!我郑重地告诉安云:谢谢武安市报,谢谢你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掩盖真相的报导!

网上控告状

控告人:
魏永良,男,32岁,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民。

被控告人:
范延祥[男],侯增荣[女]夫妇,40岁左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民。
郝龙柱[男],郝淑珍[女]夫妇,40岁左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庄乡东万安村民。
郝龙柱系侯增荣姑表兄
郝书平[女],29岁,汉族,系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民。
郝龙柱之母[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庄乡东万安村民。

请求事项:

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94年利用控告人魏永良结婚之机,以置办结婚为借口,骗取现金二万多元。当时造成损失三万多元,时至今日,损失额无法估计,致使受害人魏永良全家家破人亡,债台高筑,一直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生活,生产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合伙诈骗,犯有诈骗罪,现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94年5月,侯增荣给魏永良介绍对像郝书平时说:”山西生活太苦,书平在万安住惯了,女方的目的不是为钱,主要是想找个好人家,咱们了解情况,肯定受不了骗,“相家时,侯提出给女方100元相家费,待郝龙柱夫妇和女方走后范延祥夫妇又提出给女方送200元,实送100元。后又相家时,郝龙柱夫妇和范延祥夫妇,又提出虽然女方没提要钱,但人家把闺女给了你,人家不吭,咱也应该给人家个彩礼钱,问多少时,范延祥夫妇说要征求女方家长郝老六(书平之父)的意见郝老六提出:”依山西规矩给1800元,以后不要钱了,啥个麻烦也没有了,只是给小女买点衣服就成,从万安村娶人,山西只来几个人就行,”侯又说女方姐姐,姐夫都是本地的,出了事,他们又不能跑了,怕啥哩!有郝龙柱担保,保准没事!再去买了几次衣服后,女方提出了退婚的要求,郝龙柱说退3000元,侯问我如何办,我说给我钱,我就走人,侯再去问郝龙柱后,回来对我说:“郝龙柱说女方是开玩笑哩,说了不算,女方家长不在,有啥事,只好依靠姐夫做主”。几天后,侯增荣说:“这样买东西不是办法,不如把钱给了女方,让女方自己买,这样女方为了过时光,就不会胡乱花钱”,当为此事,找到郝淑珍时,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办结婚用品,并说在万安村15000元买的东西,也拿不出门,丢姐姐人,当姐姐的还得陪送一些东西,你又不吃亏,你的钱安又不要,都给你买成东西了,有啥不行哩!你还沾光哩,当姐姐的吃点亏也不是旁人!侯又说:”万安人都有钱,买的东西多得很,这你不是不知道,人家谁稀罕,你这几个钱,除非不让她妹妹过哩!再者说了,你们要是成了亲戚,郝龙柱也会拉你一把儿。。。。。。因我条件限制,实在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郝龙柱母亲又劝我:“拿不出一万五,不能先拿八千先买东西,到后面,实在借不下,也得让办事。”几天后,去送钱时,女方嫌少不接,郝龙柱母亲说:“把8000元留下,限五天时间,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则以前的钱一律作废,我是证人”又把我,郝改如,侯增荣叫到院,对我说:“把8000元留下,7000元能借多少借多少,缺多少我补齐”这样我才把钱留下,结婚时,郝淑珍,郝老六(现已死亡),郝书平都说人是山西的,必须去山西取人。典礼时,女方又要了800多元,又让雇车花费2500元,宴席3000元,女方只买了一辆变速自行车(后骑走),几个包袱,一个皮箱,十条棉被,但又让我送去120斤皮棉,婚后二个月零五天里,女方只待了十九夜,并且回郝龙柱家二十多次,将几个包袱逐渐带走,后要拿棉被时,由于我找了媒人魏旺的问情况,女方借口我诬陷人,离家出走,后来,女方提离婚时,说在家挨打受气,不能过,试问如果女方只有挨打受气的份儿,女方在我家来去自由,拿东西我也不好意思去问,她能得到这样的尊重吗?婚前时,考虑到家有一台缝纫机,我便找到侯增荣商量,让女方别买缝纫机,侯却气急败坏地告诉我:“人家想买啥买啥!你管哩!”婚后,我找到侯追问15000元的事,侯说:“女方为你留着钱哩,现在不能给你”女方走后,侯又说:”山西女家吃的花的都是郝龙柱的,我看了也着急,心想让你多花个钱,减轻点郝龙柱的负担,谁知道她走人哩!”(侯骗财是为了郝龙柱,得财的是女家,女方走人却是侯没有料到的。)

在此案中,魏旺的,郝改如夫妇,是作为证人,经历这些事件的,当初范延祥夫妇,为了有些事能说清,便让魏旺的夫妇在中间传信,当个见证,魏旺的夫妇也表示愿意帮忙,但不做主……

根据以上事实,综合各方面证据,我认为此事构成诈骗犯罪。

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慌称置办结婚用品为借口,将巨额财产据为己有,明显违背了受害人意愿和意志,并将骗到的财物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和用途或(赠送他人)等,主观上没有偿还的诚意,客观上也无力偿还的,则表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一方家长以取得大量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机向另一方家长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结婚与结婚用品不同,先决条件不同,决定了行为性质也不同,因此这15000元不同与其他几千元,所以把这15000元与其他财物混为一谈,同样看做是赠与彩礼或借婚姻索取财物,无形中就保护放纵了犯罪,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受害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区别于(债务,经济)纠纷的主要标志,在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事实,也有法可依。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

被告人以置办结婚用品为幌子,将巨额财产骗到手后,事实上并没有置办结婚用品,这就可以看出虚构事实不仅成立,而且明显存在。虚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但虚构的事实必须是为被骗者处分其财物时用作判断基础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的处分其财产就够了,而受害人正是基于置办结婚用品这一前提才错误交出财物,而上当受骗的,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陷入错误,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份子或其他人;客观上则表现为以有偿掩盖无偿,即行为人在有偿的幌子下无偿的占有公私财物,至于女方的结婚和婚后生活,虽然这些不是虚构事实,但这些行为是为一个目的服务的,这就是让哪消失的一万五,更加不明不白,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至少是刑事责任,这些貌似合法正常的背后,实质上却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法律上讲这些行为却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理应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然而在这个标榜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犯罪份子却得逞了。这不能不说这是人类社会的悲哀!是对共产党执政的怀疑!面对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当局该如何答复我们的网民呢?

敬请网民朋友们关注魏永良案件最新进展和最详细的血泪史[祖孙三代的悲惨命运]

当我决定发布我的冤案的时侯,我已经把生死置之度外了,我不会违法,当不一定不再坐牢。什么是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策”这就是真理!如果出的是“狗屎”呢?也是真理!不承认这个,你永远无法生存下去!在“强盗政治”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当学会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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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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