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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嫁台灣郎 中國女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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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傳出一起罕見中國新娘「跨海重婚」的「一妻二夫」案,福建省籍張姓女子與台籍陳姓男子在當地結婚、離婚後,隔年又在當地與台籍謝姓男子結婚,來台後卻被前夫陳某一狀告到地檢署說她涉及重婚罪,檢方昨將張女依法提起公訴。

  張女向檢方哭著喊冤,質疑「法官在美國通姦都無罪,為何我在家鄉明媒正娶再嫁他人,來台後還要被起訴?」張女說她怎麼樣也想不通。

  根據檢方於起訴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卅五歲的中國福建省張姓女子,八十五年3月在當地與高雄市陳姓男子結婚後,8月入境辦理戶籍登記,隔月返回中國後,就再也沒有到台灣,也沒有在台辦理離婚登記,仍屬有配偶之人。

  然而張女卻基於重婚犯意,八十八年10月又與新竹市謝姓男子在福建省當地結婚,八十九年3月二度入境台灣,並又辦理戶籍登記。

  由於陳某以自己多年來和張女並無夫妻之實,去年11月向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訴請裁判離婚,經法院查證才得知,張女已經在八十八年12月,在福建省以同樣理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請與陳某離婚,並於離婚前已經在當地先與謝某結婚。

  被告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書面資料顯示,張女八十五年9月返回中國後,八十七年9月就獲得人民法院判准與陳某離婚,無論是主觀上或在當地法律上,都已是沒有配偶的人,所以事後再與謝某結婚,根本沒有重婚,更沒有觸法問題。然而檢方在起訴書中,誤將離婚公證書製作日期認為是離婚日期,導致誤解被告在離婚前就與謝某結婚。

  辯護律師說,被告錯就錯在以為於福建人民法院訴請離婚,就已經是無配偶之人,卻忘記來台辦理離婚登記,且偏偏再嫁的又是台灣郎,以至於依台灣法律仍然認為她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並未消滅。

  辯方強調,被告是中國女子,不知道台灣民法與中國民法有所不同,因此主觀上認為與前夫婚姻關係,在當地法院判決離婚後就已經消滅,才敢再結一次婚,且在中國境內,被告與謝某的婚姻合法有效,縱然法院認為被告此舉觸犯我國的重婚罪,也應該依刑法「自信其行為為法律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免除其刑。

法律衝突 見微知著

記者蔡彰盛╱特稿

  新竹市傳出罕見的中國新娘「跨海重婚」案件,法界人士說,以現在兩岸通婚的頻繁,以及相關法律的尚未完備,類似這起案例的法律衝突,絕對不會是最後一件,也將會不斷在台灣法庭裡重演。

  本案面臨的第一個首要問題是,萬一重婚罪成立,那麼後婚的法律定位將會是「無效婚」,然而,這段婚姻在中國,卻是被合法承認的。

  正因為如此,當被告哭著問檢方與律師「為何法官在美通姦無罪,我明媒正娶卻是重婚」時,有關人士也只能向她解釋,因為台灣法律認為,中國是我領土的一部份,但美國卻不是,但她聽完後,依舊搖頭不解。

  法界人士認為,以兩岸頻繁通婚的現狀,政府應該立即規範相關法令,並讓中國新娘與台灣新郎充分了解,以免產生後續包括婚生子女、遺產繼承等更為棘手的大問題。

  舉本案案例而言,萬一中國新娘與後婚者生子,且重婚罪成立,則孩子在法律上來說,若要判別婚生子女的話,就可能算是前夫的。

  反過來說,如果前夫不在,則中國新娘雖然從未和他生活在一起,卻在台灣法律上享有「跨海」繼承權,同樣的,如果第二任老公發生意外,則朝夕相處的妻子,卻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因為根本不能合法繼承。

  諸如此種兩岸法律上的矛盾,仍舊有待政府立法當局深入研究、解決,才能杜絕未來可能發生的兩岸通婚法律亂象。

領域爭議 影響判決

記者李永盛╱特稿

  涉重婚罪的張姓中國婦人,質疑「法官在美國通姦都無罪」,為何她在中國再嫁台灣郎,來台卻要被起訴?

  乍聽其言,有人會以為,台灣法官在美國通姦獲台灣法院判無罪,是不是有什麼特權?

  其實沒有。

  這是因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重罪時,才加以處罰。

  換句話說,若台灣人在領域外的美國犯通姦罪,因通姦罪在我國非「三年以上」的刑責,故依我國刑法不罰。

  這名中國婦人所指的法官通姦,是指台灣一對男女法官的婚外情,此事曾經轟動一時,但她拿來引喻自況,不太允當。

  倒是另一個狀況更值得討論,那就是,同樣的通姦罪,若發生在中國,則是否應以刑法處罰?實務上有爭議;爭議關鍵在於,中國到底算是「我國領域」,還是「非我國領域」?法律解釋上有不同見解。

  實務上「傳統」見解認為,中華民國不論歷經中日戰爭、國共內戰,其固有疆域從未改變,故刑法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域」,當然包含中國大陸,甚至及於蒙古。

  依傳統見解,則台灣人在中國犯重婚罪,即為「領域」內犯罪,當然要受刑法規範。

  但這些年來,實務界的見解已發生變化,部分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我國「領域」應以「統治權所及的範圍」為限,亦即以台澎金馬為限,在此區域以外的犯罪,都應算「領域」外的犯罪。

  依此一見解,則台灣人在中國犯重婚罪,不受我刑法規範處罰。

  但這些實務見解,僅散見於部分判決,迄今並無判例形成,其等將中華民國領域限縮為我國「統治權所及範圍」的見解,國內學術界或實務界仍有諸多不同意見。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不同的法律見解,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諸如到底中國算領域內或領域外,竟有不同見解,已對法律的安定性造成影響。

  法界人士指出,根本解決之道,或係修法加以明文規定,但「領域」或「固有疆域」的變更,事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能否順利修法?又如何修訂?恐怕又是一個重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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