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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予同一客戶外銷貨物 不得合併申報同一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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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二日電)由於海關作業認定上的困難,也不符相關規定,財政部關稅總局今天表示,報關業者若將不同國內廠商的出口貨物售給國外同一客戶,恐不能先行併櫃且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對於報關業者將不同國內廠商的出口貨物售給國外同一客戶時,先行併櫃且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雖於報單的「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貨物的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等資料,但關稅總局表示,海關在實務作業及貨品所有權認定有困難,且這樣做也不符合出口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指出,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的申報,需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第9條第2項前段也規定,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所以,不同國內廠商外銷貨物售予同一國外客戶的情形,根據這些規定,不得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就實務面來說,關稅總局表示,併單出口的其他廠商是於「其他申報事項」註明,海關電腦無法篩選比對,如屬高危險群廠商,欠稅廠商、或為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廠商,海關恐將無法作有效控管,形成查緝上的漏洞。

而且,若併單貨物發生違章情事,因申報人為貨物輸出人,處分對象易衍生爭議,由一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將無從統計併單的其他廠商出口資料。另外,併單出口的廠商資料,海關並未傳輸國稅局,國稅局也會因此無法讓併單廠商適用出口外銷貨物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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