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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攜子跳河溺死幼子 判刑十一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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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十日電)男子陳永清民國八十九年抱兩歲幼子跳河溺死兒子的人倫悲劇,檢方依違反兒童福利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少年法庭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雖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仍遭駁回,全案定讞。

高雄市男子陳永清平日沈迷賭博及毒品,並經常毆打恐嚇越南籍妻子歐嬌嬌,致妻子離家出走,陳永清屢次要求妻子返家無回應,且債務纏身,情緒低落。八十九年間徒步至高雄市前鎮區興仁公園旁前鎮河岸時,因子女哭鬧吵著要母親,頓生輕生念頭,要求子女一同跳河自殺,五歲長女、四歲次女畏懼不從,陳永清憤而抱起兩歲兒子跳河尋短,隨後被路人救起,兒子則溺斃。

全案經台灣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一年一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少年法庭二審皆判處陳永清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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