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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携子跳河溺死幼子 判刑十一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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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三十日电)男子陈永清民国八十九年抱两岁幼子跳河溺死儿子的人伦悲剧,检方依违反儿童福利法等罪嫌,提起公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少年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五年,虽经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仍遭驳回,全案定谳。

高雄市男子陈永清平日沈迷赌博及毒品,并经常殴打恐吓越南籍妻子欧娇娇,致妻子离家出走,陈永清屡次要求妻子返家无回应,且债务缠身,情绪低落。八十九年间徒步至高雄市前镇区兴仁公园旁前镇河岸时,因子女哭闹吵着要母亲,顿生轻生念头,要求子女一同跳河自杀,五岁长女、四岁次女畏惧不从,陈永清愤而抱起两岁儿子跳河寻短,随后被路人救起,儿子则溺毙。

全案经台湾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一年一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少年法庭二审皆判处陈永清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五年,经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原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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