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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頭山土石採取爭議 中央與地方權責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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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二十七日電)分佈在雲林縣林內鄉、斗六市的枕頭山土石採取案引發爭議,業者先獲經濟部同意開採案准予備查而由雲林縣政府核發許可證,後由中央公告枕頭山列為土石禁採區,雲林縣政府將廢止許可,業者循土石採取法可請求補償,後續發展雖待觀察,但是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也待釐清。

民國八十八年間的枕頭山陸砂開採案喧騰一時,當時林內鄉湖本村居民發起抗爭,全案一度停滯,後來發現當地有八色鳥棲息,抗爭主題轉為保護八色鳥,引起國際注意及總統陳水扁關切。

如今,枕頭山陸砂開採案爭議再起,卻凸顯中央與地方權責釐清的疑義,有關土石採取的允當與否,自有相關認定;但是,職司土石採取權責的經濟部,在今年三月二十五日複審通過雲林縣政府轉呈土石開採案准予備查,雲林縣政府嗣依據中央覆文發給業者許可證,就程序而言是依法行政。

然而,中央政府在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行政命令公告分佈在斗六市、林內鄉的枕頭山、面積五百八十八公頃土地為土石禁採區,其根據是八色鳥棲息地的劃定範圍,期間未見土地使用計畫公告期限的慣例,這項公告即生效的命令,即使有所本,卻不免引人疑義。

連帶地,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先在三月間由政府核准,後在十二月卻因仍有疑義的政府公告禁採區,面臨許可證被廢止與登記證被撤銷的命運,人民權益受損,行政責任又是那個政府單位該承擔?

依據土石採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水源、環境景觀或其他公益需要,得依職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申請,劃定土石禁採區;其因而致土石採取人受有損害者,該土石採取人得向職權劃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石採取人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請案件,縣府初審轉呈經濟部複審,通過後由縣府發給證照,如今先核准後廢止,勢將引起爭議,雖然,同法第二項「前項土石採取人與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補償發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但是仍有可議之處。

畢竟,雲林縣政府依照行政程序轉呈土石採取人的申請案件,雲林縣政府若認定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雲林縣政府並未提出劃定禁採區的申請,而八色鳥棲息地議題也延宕中,因此,在各說各話的依法行政作為下,未來可能衍生的補償爭議,政府相關單位的權責,勢必要先釐清,以為人民知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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