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媒体高层“私刑家法” 十余记者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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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讯】我们是来自中部地区河南省《东方家庭报》的几十名编辑记者,我们遭遇严重不公,然维权之路却如登天。

记者在工作中常常不余遗力地为民众的冷暖奋笔疾书,然而当报社高层公然违法时,我们内心的难言之隐又有谁知道?在现实中,有关媒体领导层或主管主办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等,不为员工缴纳三金,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虽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却又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等绝非个别现象;而随着时世更迭,媒体的改制或相互兼并等等也在“不断的进行中”,于是,一朝天子一朝臣,改制或被兼并媒体的原有编辑与记者,许多就成了媒体“法盲长官”的牺牲品。

现在“最低层”的民工的正当权益已引起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然面,作为无辜受害的编辑记者却很很难维权,因为当地的劳动部门常常“不敢”主持公道,而当地法院也多“不敢”或不愿得罪有关“媒体大亨”,于是乎有关部门面对受原单位侵害的记者编辑的正当诉求,要么是一个劲的拖,要么就赤膊上阵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谁来规范某些媒体高层的“私刑家法”?谁来规范市场化媒体的收购兼并行为?记者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谁来维护记者的权益?—-我们因报社被收购而遭遇了集体被炒的侵权事件,上告到法院,又遇上法官违法乱判!心中剧痛,无可名状!

下为具体事实陈述:

《东方家庭报》是隶属于大象出版社、面向全省发行的一份都市日报,最高发行量达20万份,曾居河南报业市场的老二,(老大是《大河报》,当时发行50万份)。随着2002年当时的老三《城市早报》并入《大河报》,2003年《郑州晚报》转型都市报,《东方家庭报》连受重创每况愈下,2004年初日报转为周报,2004年8月关张。

我们被报社聘用工作多年,对报社很有感情,一直在社长、总编辑的带领下,忠于职守,抗战到最后,这最后的将士总人数约50人。在2004年5月之前,总编还时常对我们说“要安心好好工作,我们马上会有新的转机”,同时传出消息,省广电局要用《东方家庭报》的摊子办新报纸,这份报纸后来起名叫《东方今报》。后来总编便突然沉默了,并且一直沉默到现在。

2004年8月3日,报社贴出一份声明,宣布原报社编辑、记者及其他工作人员,从明天起都不要上班了。同日,报社在最后一期报纸上刊出休刊改版通告,称报纸将由新办报纸《东方今报》取代。我们这几十个记者该怎么办?在此之前我们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们聚集在报社要求总编给一个说法,总编无奈之下曾上报大象出版社,要求给员工发放遣散费(即按照国家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大象社没有批准。

2004年9月1日《东方今报》正式出报,使用了老《东方家庭报》的国内统一刊号CN41—0092。

2004年9月5日东方家庭报社与东方今报社就原东方家庭报社的资产进行了交接。

报社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曾有人组织上街游行、上访,都被总编苦苦拦住。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不敢”仲裁,于是我们中的17位记者将大象出版社和东方今报社告上法庭。

一家报社的几十位记者被集体侵权并状告报社,这在全国是很少见的,被称为“记者维权第一案”,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很多媒体发来约稿函。2004年12月1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中华新闻报》记者专程赴郑州采访,并撰写了数千字的专题文章,但临签发前,该〈中华新闻报〉记者被告知,此稿由于不便告知的原因而停。“媒体不能曝媒体的丑”,《东方今报》社长左光翰公然对前来采访他的记者说,于是,不仅省内媒体,省外和国内的媒体都对此报以缄默。

做新闻的人恰恰不能用新闻舆论工具来保护自己,媒体大亨用规避舆论对自身的监督来达到所谓维护媒体形象的目的,此逻辑何其荒唐尔!

失去舆论监督的审判很快就失去了他应有的水准,不仅案件拖了近一年,判决也极为荒唐。说,东方今报社是独立法人主体,〈东方家庭报〉虽然歇业,但东方家庭报社法人主体依然存在,因此我们不应该告〈东方今报〉,东方今报社也不应该承担东方家庭报社的债权债务。

我们要求查阅、复制部分案卷和庭审笔录,法官却百般阻挠,这本来就是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直到被我们追的无处逃遁了才把案卷拿给我们查阅、复印。

我们发现此案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

首先,大象出版社在庭审后提交给法院一份重要档,〈河南省广播电视局和大象出版社关于共同合作改造《东方家庭报》的协定〉,(这份档我们开庭前虽然知道但是无法获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大象出版社同意将《东方家庭报》主管、主办权移交河南电视台。

二、 在所有债务中,东方家庭报社所欠大象出版社债务可采取债转股形式,其余部分由新办报纸承担。

三、 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及申请变更报名、周报更改日报之事由大象出版社负责,须在5月25日之前完成。

四、 《东方家庭报》现有员工50余人,其中1名正式编制职工由大象出版社另行安排,其余聘用人员在新报创刊时重新择优聘用。

签约日期2004年5月2日,签约代表河南省广播电视局局长马国强和大象出版社社长李亚娜。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这是一份整体收购、转让协议。同时还有一份档是2004年6月24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下发的,内容为“经研究并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新出报刊[2004]697号),同意《东方家庭报》更名为《东方今报》。”

合作协议本是更名批复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却故意不对合作协定进行质证,只承认更名批复,并强词夺理说,更名批复不能证明法人的继承关系!一番谬理被她说的言之凿凿!

为了达到歪判的目的,在引用庭审笔录时,法官“选材”也着实叫人费解。

开庭时,我们陈述诉讼要求后,大象出版社第一次辩论时出示了一份批复,并说该批复明确了东方家庭报更名为东方今报,而东方家庭报社仍然存在,(因此)不应对大象出版社进行诉讼。这是符合事实的,我们的两位元代理律师和17位元原告听的清清楚楚,对此我们没有加以批驳。

我们后来查阅庭审笔录,发现笔录第4页大象出版社的这段话已经变成了“该批复明确了东方家庭报更名为东方今报,而东方家庭报仍然存在,不应对东方今报进行诉讼。大象出版社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在庭审笔录第7页,大象第二次辩论说,我仅对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质证,东方今报与东方家庭报系继承关系。在庭审笔录第7~8页,大象出示更名批复说,证明东方家庭报与东方今报的关系,二者系同一法人。在庭审笔录第10页,大象说:东方家庭报未注销,是被东方今报社取代。在庭审第11页,庭审即将结束时,大象最后陈述说:“东方家庭报与东方今报系同一法人,二者在法律上系继承关系,东方今报应承担东方家庭报的债权债务”, “大象出版社不应该承担东方今报的责任。”

可见,经过几次法庭辩论大象出版社越来越清晰地表明了《东方今报》应承担《东方家庭报》的债权债务这一意见。但是判决书却说大象出版社辩称“关于主体,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批复,该批复明确了东方家庭报只是更名为东方今报,而东方家庭报社仍然存在,不应对东方今报社进行诉讼,大象出版社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试想,大象社作为第二被告替他自己脱清责任的同时也替第一被告东方今报脱清责任,这合乎常理吗?而且他的这一段表述也背离了他在后面的多次表述。可以断定,这完全是法庭为了达到庇护东方今报的目的,搜肠刮肚想出的肆意践踏法律的主意。笔录中大象社的那段话是怎么回事,我们可以肯定那一页上没有原告代表的指纹,而原笔录上每一页都有我们原告代表的指纹。

关于法庭上大象社说了什么还有一项佐证。去年12月1日,庭审结束后,我们曾于次日将庭审情况发到网站西祠胡同的“河南媒体”论坛,详情见

http://www.xici.net/Media/b204109/d24177828.htm ,
http://www.xici.net/Media/b204109/d24178991.htm。

两篇文章都曾说到大象出版社在法庭上对我们的支持。网路媒体的资料库按时间先后排列,我们不可能为了诬陷法院而现在将帖发到一年前即2004年12月2日的论坛页面上去。

我们在与主审法官“斗争”过程中发现她非常心虚,每说话必脸红,一见我们就借故躲起来,所以我们猜测她煞费苦心做出这样一个牵强附会、违背事实的判决是受人指使。

据悉,省委对此曾有指示要妥善安置,但现在是问谁谁不说,更谈不上依法办事。

虽然只是经济补偿金及相关的一点债权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它牵涉到一个新闻工作者受不受到尊重,受不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当你们看到这封信时,我们正走在艰难的维权之路上,由于舆论监督的缺场,违法者更加嚣张!

结语:

我们几十位编辑记者的遭遇在国内并非孤立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新闻人的悲哀,在中原乃至全国都极具代表性。如今绝大多数媒体都是一个市场元素,媒体关张、被兼并都很正常,关张后应该怎么维护编辑记者的权益?新闻主管部门虽多,法律却没有表明他们要对记者的权益负责。新闻出版局管的是报纸,省委宣传部管的是宣传纪律,谁来保护在外采访流血流汗的记者?记者被用人单位侵权虽多,但是像《东方家庭报》的编辑记者一样被不懂法的新办报纸负责人连窝端掉的情况尚属罕见。联系到记者采访被拒绝、被威胁、被打甚至招来杀身之祸,我们不禁悲从中来。中国什么时候能给新闻工作者立法?

漫漫长路,谁能点亮我们希望的灯?我们期待着新闻界同仁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网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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