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修例补选特首任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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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京港连线报导) 权威人士透露,特区政府已决定透过修订本地《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来确定经补选产生的特首任期为2年。

一名权威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透露,在中央坚持“毋须释法”下,特区政府已决定透过修订本地《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来确定经补选产生的特首的任期只能是“原特首的剩余任期”(即2年),而不是《基本法》第46条所写的“5年”。

不过有知情者形容此举是“险”,因为随时会有人选择在7月10日补选前夕,入禀法院挑战这项决定违反《基本法》,从而令整个选举要“突然腰斩”。

特区政府及本港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早一阶段均认定,经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5年(见表)。在2004年5月5日的立法会上,政制事务局长林瑞麟在回答刘慧卿议员的质询时曾明确指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这规定适用于任何行政长官,不得有例外情”。事实上,《基本法》第46条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不过,中央有关部门在咨询内地法律学者意见后,坚持任期只能是“原特首的剩余任期”,亦即任期只能至2007年6月底,以完成由2002年7月开始的“第2届”特区政府的5年任期。理据之一,是《基本法》第53条在规定补选特首的安排时,所用的字眼是“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而不是“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

消息人士透露,特区政府高层虽曾努力游说中央为补选特首的任期进行“释法”,但最后在中央坚持下,被迫放弃了这个立场。

据了解,北京也并非完全排除“释法”,只是认定了在现阶段还未有司法挑战个案出现前,毋须主动“释法”,此举既可显示中央对行使“释法”权力的慎重,又可让内地法律专家有时间研究出一套新论据来解释“剩余任期的合法性”。

中央上述的新论据,是建基于去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通过的释法内容。知情人士谓,在去年人大就本港政制安排“释法”前,本港政界与法律界就《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官的产生办法的有关条文,有很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07年以后”并不包括07年产生的一届特首,有的则为包括。为了平息争议,去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在释法草案中,清楚指出“2007年以后”是包括了“2007年7月1日”起上任的行政长官。

消息续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解释“释法”草案时也曾清楚指出,07年选举产生的是“第3任行政长官”,那即是说07年以前产生的,都不是第3任特首,因此7月补选产生的,都只是履行董建华第2任特首的余下任期,因此毋须再释法。

最后,知情人士解释,即使毋须释法,但由于现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只订明特首任期是5年一届,因此若7月补选产生的新特首任期为5年,将抵触《基本法》,即是说有关条文无效,因此特区政府有需要在补选前修订法例。

权威人士指出,由于民建联及自由党已表态赞成新特首的任期只是“剩余任期”,因此政府有信心在补选特首提名期于5月底、6月初开始前,在立法会得到过半数的支持,通过上述修订。但有知情官员私下指出,此举是“险”,因随时会有人选择在7月10日补选行政长官前夕,入禀挑战修订是否合法,令补选有“突然腰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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