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补选特首任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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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相信,爱护香港的人,都想看到在最少法律争议下,完成行政长官补选。

谭惠珠在香港电台节目《香港家书》中指出,根据当年起草基本法的资料,记录显示,在形容补缺的行政长官时,1987年的稿写的是“新的行政长官”,1988年的稿写的是“新的一届行政长官”,1989年的稿删去了“一届”两个字,回复到“新的行政长官”。可见当年已经再三地研究过补缺的方法,拿掉“一届”,就表示新的行政长官并非做“一届”,因为一届是5年。

她指出,最后通过的条文亦是写“新的行政长官”,同时还加上一句,指出这补缺的行政长官是“依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的。再看基本法第45条,共有3款。第3款讲的就是具体产生办法是由附件一规定。(而不是由第46条规定。)附件一就写明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样设计的选委会既可选举又可补选行政长官。在特区回归起10年的框架内,选委会有两届的任期共10年,这是配合了行政长官两届的任期。

谭惠珠表示,深信爱护香港的人,都想看到在最少法律争议的情形下,完成行政长官补缺,这才是香港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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