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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打贏官司 仍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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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一名有前科的姚姓男子,被控侵占財物,他竟然假冒胞弟身分打官司,官司出奇順利,獲判無罪,不料他假冒弟弟之事卻穿幫,不但前功盡棄還吃上冒名的官司,後來他又被發現冒充他人之名簽發本票,最後被判刑三年兩個月入獄,真是虧大了。

這位自作聰明的姚姓被告,先於八十七年間因詐欺案,被判刑四個月確定,八十八年1月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法官研判,他可能擔心自己有案在身,對他日後求職、生活有負面影響,總之,他開始時而假冒自己親弟弟的身分。

八十八年間,他被人控告涉嫌侵占罪,包括他擔任一家公司業務員時,被控侵占客戶繳付的保險費四萬多元,以及與人合夥做生意賣車,結果被合夥人控告他把賣車款據為己有等。

偵辦侵占案件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傳訊他,姚某收到傳票,傳票上就是弟弟的姓名,姚某順理成章就冒弟弟之名簽收,後來到調查庭接受偵訊時,仍不願實際身分曝光,繼續假冒弟弟身分應訊,成功騙過檢察官,等到地檢署將姚某侵占案件提起公訴,他仍以胞弟身分向法院提起答辯書狀、以及接受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案件等。

沒想到他打這件官司出奇順利,一審時就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再次判他無罪,並依此定讞,也就是說,他的侵占官司已確定打贏了。

但問題是,這件官司九十一年6月間由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受命法官為確認相關當事人身分,將採集的指紋與刑事局存檔指紋比對,這才拆穿姚某,使他的冒名行為曝光。

因姚某的冒名行為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罪,故當他被「正名」之後,板橋地檢署另外簽分偵字案究辦,而檢方又發現,他在九十年間,也假冒一名吳姓男子身分向他人買車,並以假身分簽發五張面額各一萬五千元的本票,交付給賣車人做為買車時的款項擔保,這使得他再吃上偽造有價證券官司。

兩案併辦之後,統統被檢方起訴,法院審酌認為,姚某冒用胞弟之名接受偵審,會使其弟受到刑事訴追的危險,且直到第二審才被法官查悉,因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再加上冒用吳姓男子名義偽造本票等,綜合所有犯罪情狀之後,將他判刑三年二個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律觀點╱遇到新刑法 刑度會加重

記者賴仁中╱特稿

姚姓男子假冒弟弟身分打官司,又假冒他人身分簽發本票,算一算,至少涉嫌詐欺、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幸是依現行法論罪,才被判刑三年多;如果是新刑法上路時代,在「一罪一判」前提之下,多項罪名就要被判刑多次,加起來的刑度會重得多。

被告姚某假冒弟弟之名的犯行中,包括以弟弟名義簽名、簽收司法送達的文書、捺指印、盜蓋胞弟印章等,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

他又以假冒吳某身分向他人購車,依此訂定契約和簽發本票,如此再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屈指一算,他至少觸犯一個偽造署押罪、兩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和一個詐欺罪。

依現行法,這麼多罪在判刑時,詐欺、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度較低之罪,都要被刑度高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也就是法界常說的「從一重處斷」,所以最後只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來判刑。

如果是依明年7月以後上路的新修正刑法規定來判罪,則詐欺部分要單獨判一次、兩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要被判兩次…以此類推,雖然只有偽造有價證券罪為最低刑度三年以上的較重之罪,其他都是最重五年以下的較輕之罪,但一罪一判之後,全部刑度加起來,刑度仍有可能比現行增加近倍。

換句話來說,明年7月以後,只要歹人犯罪,一旦觸犯多項罪名,最後司法審判的結果「一定不讓你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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