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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打赢官司 仍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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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一名有前科的姚姓男子,被控侵占财物,他竟然假冒胞弟身份打官司,官司出奇顺利,获判无罪,不料他假冒弟弟之事却穿帮,不但前功尽弃还吃上冒名的官司,后来他又被发现冒充他人之名签发本票,最后被判刑三年两个月入狱,真是亏大了。

这位自作聪明的姚姓被告,先于八十七年间因诈欺案,被判刑四个月确定,八十八年1月时易科罚金执行完毕。

法官研判,他可能担心自己有案在身,对他日后求职、生活有负面影响,总之,他开始时而假冒自己亲弟弟的身份。

八十八年间,他被人控告涉嫌侵占罪,包括他担任一家公司业务员时,被控侵占客户缴付的保险费四万多元,以及与人合伙做生意卖车,结果被合伙人控告他把卖车款据为己有等。

侦办侵占案件的板桥地检署检察官传讯他,姚某收到传票,传票上就是弟弟的姓名,姚某顺理成章就冒弟弟之名签收,后来到调查庭接受侦讯时,仍不愿实际身份曝光,继续假冒弟弟身份应讯,成功骗过检察官,等到地检署将姚某侵占案件提起公诉,他仍以胞弟身份向法院提起答辩书状、以及接受板桥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等。

没想到他打这件官司出奇顺利,一审时就判他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再次判他无罪,并依此定谳,也就是说,他的侵占官司已确定打赢了。

但问题是,这件官司九十一年6月间由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受命法官为确认相关当事人身份,将采集的指纹与刑事局存档指纹比对,这才拆穿姚某,使他的冒名行为曝光。

因姚某的冒名行为涉及刑事伪造文书罪,故当他被“正名”之后,板桥地检署另外签分侦字案究办,而检方又发现,他在九十年间,也假冒一名吴姓男子身份向他人买车,并以假身份签发五张面额各一万五千元的本票,交付给卖车人做为买车时的款项担保,这使得他再吃上伪造有价证券官司。

两案并办之后,统统被检方起诉,法院审酌认为,姚某冒用胞弟之名接受侦审,会使其弟受到刑事诉追的危险,且直到第二审才被法官查悉,因而耗费国家司法资源,再加上冒用吴姓男子名义伪造本票等,综合所有犯罪情状之后,将他判刑三年二个月;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法律观点╱遇到新刑法 刑度会加重

记者赖仁中╱特稿

姚姓男子假冒弟弟身份打官司,又假冒他人身份签发本票,算一算,至少涉嫌诈欺、伪造私文书、伪造有价证券等罪,所幸是依现行法论罪,才被判刑三年多;如果是新刑法上路时代,在“一罪一判”前提之下,多项罪名就要被判刑多次,加起来的刑度会重得多。

被告姚某假冒弟弟之名的犯行中,包括以弟弟名义签名、签收司法送达的文书、捺指印、盗盖胞弟印章等,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伪造署押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等。

他又以假冒吴某身份向他人购车,依此订定契约和签发本票,如此再触犯刑法行使伪造私文书罪、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伪造有价证券罪和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罪。

屈指一算,他至少触犯一个伪造署押罪、两个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一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一个诈欺罪。

依现行法,这么多罪在判刑时,诈欺、伪造署押、行使伪造私文书等刑度较低之罪,都要被刑度高的伪造有价证券罪吸收,也就是法界常说的“从一重处断”,所以最后只以伪造有价证券罪来判刑。

如果是依明年7月以后上路的新修正刑法规定来判罪,则诈欺部分要单独判一次、两个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要被判两次…以此类推,虽然只有伪造有价证券罪为最低刑度三年以上的较重之罪,其他都是最重五年以下的较轻之罪,但一罪一判之后,全部刑度加起来,刑度仍有可能比现行增加近倍。

换句话来说,明年7月以后,只要歹人犯罪,一旦触犯多项罪名,最后司法审判的结果“一定不让你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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