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万宝:从几起杀妻冤案看中国司法制度

冷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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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

杀妻错案知多少

近日国内一些媒体报导了政法部门制造的一起令人发指的冤假错案。

此案说的是湖北省一名在11年前被政法部门认为被人杀害的女子张在玉突然“复活”,并惊现在家人面前。但被政法部门认定“杀死”女子那个人–佘祥林此时已经冤狱了11年,而被冤狱的人正是那个被公检法部门认定已经“死亡”女子的丈夫。冤案的大概过程是这样的:11年前,当湖北省一个水塘中发现的那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随后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人民法院两次宣告“死刑”,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虽然逃过一死,但最终还是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无独有N个这样的杀妻错案:

1986年辽宁省营口县水泥厂职工李化伟回家发现妻子被杀,马上报案,但随后被捕,经过3 年多的看守所的关押,最终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狱中服刑15年。

1998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微型车上。作为王晓湘的丈夫且身为员警的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上诉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所回顾的两起杀妻错案因真凶被缉拿归案而真相大白,但无辜者在狱中已经或服刑十多年或几年了。在中国有多少这类的杀妻错案,外人很难知晓,但从所知案件当中可窥一斑。

可怕的证据

每一件冤案的背后,都有恐怖的一幕。上述三起杀妻错案当然也不另外,之所以三个无辜的丈夫能被政法系统冠冕堂皇一条龙似的判为死刑或死缓,其中所谓的证据,都是毫无例外的被政法部门制造出来的,然后再经过政法部门经心粉饰,于是一起起冤假错案就这样形成了。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员警办案获取所谓证据的重要手段,请看三个无辜丈夫的被审讯过程:1 、佘祥林自述曾遭刑讯逼供:“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2、李化伟说:“员警对我说‘你衣领有血,是你杀的人……你承认吧。’我不承认,员警对我采取了连续三天三夜的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员孙某说:

‘你就这个命了,你父亲是党员,你母亲身体不好,弟弟也搞对象了,不承认还得把他们抓起来,你还得受苦……’一连几天叫我撅著身子头顶墙,而他们却轮流睡觉、喝酒、吃饭,轮换人来折磨我。我无法忍受折磨、威胁、恐吓,特别是妈被抓进来后,我无法承受这种打击,就听从孙某的,他说一句我重复一句,他连说带比划,形成了顺合他们意图的口供。” 3、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办案人员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就连身为员警的杜培武都要遭受同门弟兄的酷刑,那么普通百姓蒙冤的过程不仅可想而知了,而且更加让人不寒而栗了。

反思制造冤假错案的政法制度

在中国政法制度的黑暗史上,三个无辜的丈夫可以说是“幸运”的,三起“杀妻”错案(实际上根本就不是杀妻案件)毕竟是水落石出了,不是被杀者“复活”了,就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被缉拿归案了。但从另外的一个角度而言,用“复活者”或用真凶作为冤假错案的证据,尽管有力有效,但用这种证据来证明一个人的无辜,这种证据应该说是可怕的恐怖的,如果被杀者不“复活”或真凶要是抓不到,那么这类杀妻错案将永远成了政法部门办成的铁案了。

从我们所知道的杀妻错案中,不难看出政法部门总是本着疑罪从有、先入为主的指导思想来办案的,而中共对待疑犯的“抗拒从严”的政策,又导致政法部门只重视 “口供” ,刑讯逼供就成了“口供”的基础,忽视能够证明无辜人的证据。像本来有人证明所谓被杀的佘祥林之妻,一年之后还出现在某地。但政法部门不仅不相信,反而对提供证据者进行恐吓,甚至把提供证据者的妻子被抓进看守所,儿子和自己被迫逃离家乡。为证明“政府肯定没有错”这个伟大的脸面,当然办案人员也会有利益在里面,如立功授奖提薪等等,所以就不择手段的来维持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来达到政法部门所谓“一贯正确”及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员警办案刑讯逼供在中国并不是个案,而且是相当的普遍,尤其是法院的官员对此恐怕更是心知肚明,本来法院是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但由于司法部门不是独立机关,只是党和政府的工具,政法委又常常是决定案件的关键,法院因此对政府采取刑讯逼供手段不仅充耳不闻,反而却不断的助纣为虐为违法的政府大开绿灯,帮助政府部门完成一起起冤假错案。

显然靠目前的政法部门难以避免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立即立法:公民一旦进入司法程式,要么让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要么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要么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庭审时采用,这样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可以在侦讯机关办案受到对刑讯逼供的质疑时,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清白,而且应该明文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证据视为非法,不仅不能当成证据,而且要对非法获取证据的员警加以严惩。另外国家要保障公民及家属的申诉和上访的权利,在佘祥林的案件当中,政府对待其申诉和上访的家属的措施,不仅不是运用法律程式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高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把佘祥林的母亲和哥哥粗暴的送进看守所,以此达到维护铁案的目的。申诉和上访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蒙冤的家属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方法。没有重大冤情的家属,没有人会去这样做,凡是申述和上访的人有几个不是倾家荡产或是家破人亡的。因此说政府不应当把申诉和上访的人当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不要本末倒置,社会真正的不稳定因素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政法部门及压制蒙冤者合法权利的政府官员。

当然笔者提出以上的建议只是权宜之计,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能否建立起制衡及达到真正监督的制度,否则的话,说中国人权能够得到保障,那不过只是一句空话而已。最后笔者想说一句话:政法部门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话,那么政法部门的存在不仅对公民无益,反而对公民有害,因为政法部门不仅会无视宪法的存在,而且还会把迫害公民当作自身获取利益的基础。

2005 年4月6日于吉林

--转载自《议报》第193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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