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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職災 台灣勞委會擬明文釐清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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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四日電)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勞工保險平均每年給付九千多件,不過雇主是否需要負責,台灣行政解釋與法院判決存在不同見解,行政院勞委會表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視為職災,勞保予給付,但不能強制課給雇主責任,考慮以解釋令或在法令中釐清雇主責任。

根據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上下班交通事故導致傷病、殘廢、死亡,八十八年有七千七百多件,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每年都有九千多件上下班交通事故給付,去年更攀升到一萬多件。

勞委會過去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做出視為職業災害的解釋,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如果勞保給付,雇主可予以抵充。

也就是說,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視為職業災害處理,如果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會給予給付,不足部分的差額則應由雇主負擔。

不過,長久以來,對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雇主是否要負擔補償責任,法院實務判決結果與行政解釋有所出入,部分判決見解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雇主無須負責。

勞基法中規定,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須依規定補償,不過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是出現在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是勞工就業場所的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委會指出,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性質,對勞工保障較為廣泛,因此在勞工保險的法令中明文規定,勞工被保險人在上、下班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視為職業災傷害,會給予補償。

勞委會表示,法院是依法判決,行政解釋不具拘束力,而這項行政解釋是過去時空背景下的產物,為避免相關爭議,考慮以解釋令或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細則中做出說明,免除雇主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責任,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的補償,仍由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保護法的規定,來保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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