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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10公里 罰單有夠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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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菁雅、吳仁捷╱台中報導〕烏龍罰單又一樁﹗一名高姓女子上月初行經台中縣烏日生活圈二號道路,因超速被開單告發,罰單的違規事實竟然是道路行車限速「10」公里,她向烏日交通隊申訴,員警竟只是塗改原罰單上的行車限速及超速數字,罰鍰卻未修正,她氣憤地說,她承認違規,但不該因為警方疏忽,害她平白被加重處罰。

台中縣警局交通隊除對當事人表示歉意,也解釋可能因電腦與測速照相器間電腦連線問題,造成列單時出現速限10公里的情形﹔罰鍰部分,當事人可直接到公路機關或連絡交通隊申請更改裁罰。警方也坦承是內部疏失,將進行檢討。

住在台中市的高姓女子於6月7日開車經過烏日生活圈二號道路、福泰街口,被測速照相而開單告發,她收到罰單一看,發現該路段的限速竟僅10公里,由於她的時速73公里,超速63公里,因此依規定超速20公里應繳罰鍰1900元。

她質疑行經的道路是交通要道,不可能限速10公里,因此立即向交通隊申訴,結果徐姓員警竟只在原罰單上把行車限速改為60公里,超速改為13公里,「滿20公里以上」的部分,則在「滿」字之前加上個「未」字,並蓋上職章,罰款則未跟著修改。

高姓女子說,超速是事實,她也願意繳罰款,但警方做法實在太離譜,不僅罰單搞烏龍,連事後給她的公文也有錯誤,該公文指出「違規事實誤植,已請南投監理站更正該舉發單」,但她的戶籍、車籍都在台中市,違規地點在台中縣,與南投監理站有何關係?從一連串的烏龍可以看出,警方處理民眾申訴根本漫不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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