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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九 可再羈押1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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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賴仁中╱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第4度撤銷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獲交保的裁定,台北地院昨天凌晨2時宣示將胡某恢復羈押,胡某未發一語,約3時許被送往台北看守所續押。經計算,法院還可羈押胡洪九1個月27天,若屆期又獲延押2個月,最長共可續押3個月又27天。

昨天凌晨台北地院緊急開庭審理胡案時,胡洪九與委任律師聶齊桓、林繼恆,再度提起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聲請,合議庭表示,會儘速、適當處理;至於是否依高等法院此次裁定的意旨,換另3名法官來做裁定,合議庭則尚未決定。

部分法界人士研判,依目前情勢看,北院應不會在短時間內同意2度停押胡洪九,否則勢必引發更大爭議,至少會關滿這1個月又27天,才可能再考慮是否交保。

台北地院表示,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既經高等法院撤銷,原已確定的延長羈押2個月效力應予恢復,故被告胡洪九應繼續執行羈押,保證金要發還,限制住居部分同樣一併撤銷;台北地院的宣示,原則上已接受高等法院第4度撤銷裁定書的內容。

今年5月16日,台北地院審理胡洪九是否第2次延長羈押,裁准以1億2千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由於胡洪九花了3天時間,才湊足這筆創下司法史上的天價保釋金,於5月19日完成手續,因此胡某「回籠」之後,法院的「可押期」尚有1個月27天,之後還有一次可予延長羈押2個月的權力。

高等法院前晚再度撤銷交保裁定之後,台北地院合議庭3名法官隨即趕回台北地院,並馬上通知胡洪九前來法院報到,於當晚11時40分開庭,聽取被告、委任律師與檢察官有關羈押與否的意見。

被告胡洪九強調自己隨傳隨到,充分配合法院調查,沒有外國護照,國內資產已遭查扣,海外無資產,不會潛逃;律師則表示法院已花6個多月調查,可發現檢方指控證據薄弱,表示胡某侵占170多億元,卻無法找出任何1毛錢已進入胡的口袋,洗錢部分也無法提出何時、何人,以及如何進行等等事證。

但到庭檢察官表示,此案屬重大經濟犯罪,並且案情複雜,罪證明確,法院須有一段時間審理,不能因為胡某在短時間按時報到,就認定無逃亡疑慮,強調應繼續羈押胡洪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昨表示,涉嫌掏空太電的胡洪九要羈押或交保,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意見相左,羈押或交保轉來轉去,嚴重傷害司法。

賴清德說,地方法院法官先前裁定胡洪九和博達案葉素菲交保,社會觀感非常不好,胡洪九交保案轉折更讓民眾對司法信任雪上加霜。

新聞透視╱胡案反反覆覆 重創司法威信

記者孫友廉╱特稿

胡洪九裁定交保案,整個過程中,台北地院一直裁定交保,檢方持續抗告,高等法院又接連撤銷一審法院原裁定,司法威信隨著往返次數不斷創新高,備受打擊,司法形象也搖搖欲墜。

一件司法程序裁定,居然弄了個把月才「暫時底定」,對民眾來說,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被告胡洪九雖短暫得到44天人身自由,但最後「得而復失」,從被告角度看,恐怕也要被這種「司法為民」,折騰個半死。

已繫屬法院的經濟案被告該不該羈押的爭議,始終不休,明白道出刑法經濟金融犯罪的刑度過輕,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期限過短,故相關法條的修正,似已刻不容緩。

全案起因於,胡洪九雖是「重大經濟犯」,但涉案犯行均屬10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最多僅能羈押9個月,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案情複雜,極可能羈押期限屆滿仍無法審結,決採重金交保及限制出境方式,因應案件審不完的問題,認為交保之後若胡某潛逃,尚能沒收該筆1億2千萬元保釋金。

但此策略性運用不被上級審認同,高等法院第二次發回更裁時,就明白表示,合議庭應儘量密集審理「趕快審完」才是。

另一方面,高等法院第四次撤銷裁定時,又明白道出,台北地院以胡洪九短期皆到庭、具保金額龐大、資產已遭凍結等由裁准交保,並不充足,應繼行羈押。

然而,前幾次二審有不同意見、因而一再發回時,一審也一直堅持做出交保裁定,這種「上級講他的,我做我的」作法,讓一些法律人傻了眼,認為「下級審應受上級審法律意見拘束」的不成文規定,實應具體明列法律條文中,否則日後必然再生爭議。

不過,有關上級審撤銷原裁定發回下級審之後、或著另有停止、撤銷羈押的聲請案出現時,仍可交由原合議庭處理、抑或原合議庭應「迴避」,改由其他合議庭3名法官重做裁定,何者較好?

若干法界人士認為,只要修法讓下級審確有義務遵守上級審的法律見解,在此前提下,基於全案已繫屬原合議庭承審,不僅原合議庭有訴訟指揮權,且對案情最了解,故仍交由原合議庭裁定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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